西南大学日前在国内首次亮相古诗体《大学生诚信守则》和全新的大学生诚信网络考核系统,大学生在校恋爱“是否存在欺骗他人感情”的情况都将作为是否诚信的评判因素之一,计入系统接受统一评分。(7月15日《重庆晨报》)
诚信档案记录学生的品行无可厚非,这是规范大学生诚信言行行之有效的办法,或佳或不良的诚信记录对学生起着激励或鞭策的作用,值得提倡。但对于诚信档案中涉及学生恋爱的内容,我宁愿相信这是提议者为了吸引舆论关注的一种宣传手段。
学生恋爱与否相对于严肃的诚信档案来说,属于隐私范畴,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权已被写入宪法,即使是法律也无从干涉,何况是不具有法律效用的诚信档案?恋爱不比婚姻,恋爱只是两人之间的一种私人约定,不具法律效率。是否为恋爱关系,属于个人隐私,如非自愿,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干涉他人隐私。若西南大学将调查学生恋爱作为学生诚信入档内容,实则是违法行为。推而广之,类似于学生恋爱之类涉及学生隐私的内容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西南大学实在不宜将之列入到诚信档案的考核之中。
由于法律没有涉及关于恋爱关系的内容,法律也难以鉴定两人是否为恋爱关系,连法律都难以界定,“诚信档案”实在不宜插手。况且,恋爱分手有可能是由于两人性格不合,也有可能因为家长或老师反对,分手理由不一而足。因此,学校要想认定学生恋爱“是否存在欺骗他人感情”,则属于“盲人摸象”,注定难以认定。太过主观化是其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硬伤。
从涉嫌侵犯学生隐私权与太过主观化不好认定两方面来讲,西南大学都不宜将学生恋爱内容入档。诚信档案应记录学生的公共行为,而非学生的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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