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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发文规范招投标活动 严查领导插手招投标

来源:大河网 2009-07-14 11:56:33

以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全部招投标,而且,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如果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法违纪,将被取消资格,终身不得再参加

       以后,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全部招投标,而且,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如果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法违纪,将被取消资格,终身不得再参加本省项目的评标活动;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 背景

  人为干预评标现象时有发生

  2007年8月,河南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托,并经焦作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就“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多媒体电教设备、体育器材、钢琴、电子琴等”进行公开招标。

  但是,钢琴等产品最终中标的竟是不在竞标谈判范围内的一家供应商,后来,丽声、时代、声光琴行向省财政厅投诉。

  最终,省财政厅认定河南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部分采购活动违法。而这一违法招标,也被称为“中原招标第一案”。

  此次出台的意见说,近年来,有的地方和部门人为分割招投标市场,实行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有的项目业主以各种名义规避招标,以出具假资质、假保函、假业绩、假信贷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然后再擅自转包和违法分包。

  另外,一些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乏力,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更严重的是,有的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行贿受贿、贪污腐败问题时有发生。

  ■ 规定

  涉及公共利益等项目全部招投标

  意见说,坚决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行为,不得制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方、其他系统投标人进入本地、本系统市场;更不准以获得本地、本系统奖项等歧视性要求,作为评标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不得要挟、暗示投标人在中标后分包部分工程给本地、本系统的承包商、供货商。

  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三类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投标。

  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意见说,资格预审阶段要严格审查投标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要调整资格预审内容,将投标阶段对投标人技术能力、管理水平、财务能力、企业信用报告、信用评级报告、以往业绩信誉和有无不良记录等的审查工作前移到资格预审阶段,评标阶段不再对上述内容进行评审。

  只要满足资格预审条件,通过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的潜在投标人,都应通过资格预审,不得限制通过预审投标人的数量。同时,为保证充分竞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不得少于5家。

  ■ 处罚

  专家违法违纪

  取消本省评标资格

  省政府要求,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吸收一定比例的省外优秀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其资格,不得再参加本省项目的评标活动,同时建议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还说,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对违法违规的招标代理机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

  重点查处

  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

  省政府要求,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实名举报制度,重点对招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和排斥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意见说,要建立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和廉洁准入制度,将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从业单位和人员记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省政府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建立电子监察系统,变“人盯人”为“计算机盯事”,重点查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以暗示、授意、打招呼、递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

  ■ 建议

  成立管理委员会独立监督

  其实,去年的省“两会”期间,省政协委员,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招标局)党组书记、局长宋春迎提案说,招标市场一直规范不起来,由于体制与机制的原因,投标者不是以“质优价廉”取胜,而是用行贿的手段走门子、跑关系、拿项目。

  宋春迎说,现行的招投标体制,因为有18个部门都来管,结果造成了“谁都管,谁都不管”的局面,而且,多头管、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公事私办等原因,造成了招标市场的腐败“高发区”。

  宋春迎建议,成立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应独立于各部门之外,独立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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