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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信用销售促进政策可期

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2009-07-03 13:28:03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汤莉报道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商业信用都在快速发展,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商业票据结算就已达到企业活期存款年末余额的3300倍。虽然金融危机的爆发让人们更客观的看待信用销售,但信用销售能给予企业节约的经济成本则是实实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汤莉报道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商业信用都在快速发展,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的商业票据结算就已达到企业活期存款年末余额的3300倍。虽然金融危机的爆发让人们更客观的看待信用销售,但信用销售能给予企业节约的经济成本则是实实在在的。7月2日,在商务部召开的专题研讨会上,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消费经济研究院副研究员赵萍就指出,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发展和完善商业信用销售促进体系。

  目前,信用资本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并重的三大主要资本之一。但在我国,商业信用销售规模很小,种种因素还制约着商业信用销售的发展。如商业信用销售贷款的提供者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机构单一;信用服务业发展不充分,从信用中介机构的分布看的,80%以上都是信用担保机构,而能提供征信等服务的机构较少;企业信用管理水平较低,目前仅有不足两成的企业建立了自己的信用管理部门;社会公共征信系统各自为政,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三级征信体系,但数据共享机制尚未建立,信用数据仅限于征信部门内部使用,信用数据的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为了促进商业信用销售的发展,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在一年前就联合商务部贸研院组织开展了有关商业信用销售促进政策的研究,希望从政策层面上给与更多扶持,通过法规和政策引导企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挖掘我国商业信用销售的潜力。

  赵萍表示,一方面可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来引导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同时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鉴于信用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信用法律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可根据商业信用销售的特点与需求,先行制订和颁布如《信用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不良信用信息披露办法》等程序法律级别较低的信用管理规章。目前,商务部已经制定并实施了《商贸企业信用管理技术规范》,赵萍建议在此基础上与其他行业协会合作,制定其他行业的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建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以有效控制风险;设立金融信用管理部门和商业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服务协会,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征信系统开放,完善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的联接机制,探索交易数据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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