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围绕职业打假人的争议就没有中断过。昨日,北京法院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也是普通消费者”,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消
“知假买假”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围绕职业打假人的争议就没有中断过。昨日,北京法院首次明确“职业打假人也是普通消费者”,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消息一出,引起广泛议论。记者就此采访上海法院,得知目前上海法院对待职业打假人,依旧持谨慎态度。
“把职业打假人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这边没这个规定。”记者从法院系统人士处了解到,对于职业打假者“知假买假”并以此起诉商家要求赔偿的行为,法院的态度是比较谨慎的。有法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明明知道是假的,还大量的购买,然后再来索赔,像这种明显的非正常消费行为,一般来说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记者了解到,2004年3月,上海法院曾明确表示不支持知假买假索赔,并认为欺诈行为的构成,除有经营者的欺诈故意外,还要求经营者的欺诈与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明知经营者销售的是假货,其购买行为并非因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错误作出,经营者对“知假买假”或者“诱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构成欺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退一赔一”规定。
不过,也有法院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不少知假买假索赔案被驳回的同时,在一些购假数量不大的知假买假案件中,职业打假人也取得过成功。
例如,2008年1月31日,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公司的员工高某在上海久光百货处购买进口“ZIPPO”芝宝打火机二只,折后单价分别为人民币1242元和1062元。高某以两只打火机未按规定张贴中文标识为由起诉,后经法院调解,久光百货共计支付高某人民币4800元。
“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一规定,知假买假,为个人谋取利益”是职业打假人最受社会诟病之处。自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更是规定了“退一赔十”惩处措施,这是否会激发起新一轮“买假”热情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一。
本报6月4日报道了乐购超市因为出售过期花生米而成为《食品安全法》施行以来上海首个遭到处理的单位。但乐购超市在接受“退一赔十”处罚后不久,公开表示当事消费者有“知假买假”嫌疑。有律师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主张消费者“知假买假”恶意消费成为不少商家对待索赔的常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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