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1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乐民解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通知书》,获知:申请人华夏银行[12.47 1.96%]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未在(2009)乐民保字第13号诉前财务保全的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9年6月10日依法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伦集团有限公司价值4,0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法院(2009)乐民解字第1号《通知书》告知本公司,法院依法解除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的,对本公司下列资产的查封、冻结:
1、对本公司在四川金顶(集团)峨眉山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享有的51%的股权的冻结。
2、对本公司全部机器设备的查封。
相关诉前财产保全事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5月2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41号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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