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梅雁水电2004年转让8.4%广发股权给吉富 吉富2006年将8.4%的广发股权转让给4家公司 2008年梅雁水电状告吉富要求返还股权 2004年,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l
梅雁水电2004年转让8.4%广发股权给吉富
吉富2006年将8.4%的广发股权转让给4家公司
2008年梅雁水电状告吉富要求返还股权
2004年,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梅雁”)将所持的广发证券8.4%股权,转让给广发员工集资成立的深圳吉富公司。4年过去后,梅雁公司一纸诉状将吉富告上法庭,要求吉富退还转让的股权,认为转让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昨天,广东高院一审判决梅雁败诉。但梅雁代理律师当庭表示不服,拟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深圳吉富公司(下称“吉富”)是2004年9月7日由广发公司及其子公司的2126名员工发起设立的,其中包括时任广发证券总裁的董正青。2004年9月13日,梅雁与吉富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梅雁将持有的广发公司8.4%股权转让给吉富,转让价每股1.2元,总价约合2.02亿元。
同年12月26日,吉富与梅雁再次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如果吉富的持股资格审批等问题造成股权无法完成过户,吉富可将该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梅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6月,吉富与广州高金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分别签订四份《股权转让协议》,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原属梅雁的广发证券8.4%股权全部转让。
4年后的2008年,梅雁向广东省高院递交诉状,要求吉富返还当初转让的8.4%广发股权。
2008年9月17日和2009年1月6日,在吉富的申请下,广东省高院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
广东省高院认为,本案系股份转让纠纷,争议焦点是股份转让的效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是该项审批针对的是股权变动而非股权转让协议。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批是限制股东变更而非禁止股东变更。
法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资格须经证券监管机构审批方可获得,但未明文规定未经审批而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确定无效。法院在审理中了解到,接受转让股权的四家公司,所持广发股权均不超过5%。
法院认为,梅雁向吉富转让股权,尔后又同意吉富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都是梅雁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在梅雁的诉讼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广东高院驳回了梅雁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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