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88-2626

国家税务总局:股权转让须先“完税”

来源: 新京报 2009-06-17 21:03:16

国家税务总局15日披露,今后完税证明将是个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刊登消息,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

   国家税务总局15日披露,今后完税证明将是个人股权转让的必要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刊登消息,个人股权转让完成交易以后,负有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完税证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社科院价格与税收研究室副主任张斌昨日表示,其实股权作为财产,税法中一直就有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须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此次新规定只是在措施、流程上加强了征管。他说,通过和工商部门的合作,将完税证明作为股权变更手续的必要条件,可以有利规避偷漏税行为。

  对于是否可彻底规避偷漏税,张斌表示,不能绝对杜绝,如应防止人为压低价格的嫌疑,通过压低价格而减少纳税。对此他认为税务机关有权在审核时,发现价格被压低,从而按照市场价进行调整。新规定也明确,对形式上采取平价、低价转让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部门可对其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中国信用财富网转发分享目的是弘扬正能量
关于版权:若文章或图片涉及版权问题,敬请源作者或者版权人联系我们(电话:400-688-2626 史律师)我们将及时删除处理并请权利人谅解!

相关推荐

关于我们 —分支机构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地方信用 — 指导单位: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中心商事调解委员会
Copyright © 2007-2021 CRED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信用财富网 统一服务电话:400-688-2626
备案/许可证号 滇B2-20070038-3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团: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