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和分类监管在国内金融领域早已不是新名词。上世纪80年代人民银行开始对银行系统进行信用评级,商业银行内部也开始建立对客户和贷款的风险评估体系,并不断修正、完善。在证券业,上世纪90年代初出现了全国首家证券业评估机构。从2005年开
信用评级和分类监管在国内金融领域早已不是新名词。上世纪80年代人民银行开始对银行系统进行信用评级,商业银行内部也开始建立对客户和贷款的风险评估体系,并不断修正、完善。在证券业,上世纪90年代初出现了全国首家证券业评估机构。从2005年开始,证券业开始按风险度大小实施创新类、规范类、风险类和高风险类的分级管理制度。2007年,又推出了五类十一级的新分类标准,并逐渐成为券商申请开展创新业务试点、推出新产品等业务的基础门槛。
我国对期货行业的监督管理体系也走过了一段摸索和反复的过程。长期以来,由于期货公司经营范围狭窄,业务收入来源相对单一,难以形成差异化经营。期货公司的行业排名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取决于各公司在三大商品交易所的成交量。为求排名趋前,不乏出现人为制造成交量的现象。这种状况容易引发期货行业无序竞争,期货公司核心竞争力得不到提高,制约了期货业人才的储备和发展,非常不利于期货市场的长期健康运行。
在近几年股指期货的准备和酝酿过程中,争取全面结算会员、抑或退而求其次拿到交易结算会员资格等,成为众多期货公司的目标,会员资格一度成为市场上对期货公司进行划分三六九等的标准。但这种评价体系显然过于简单,并不尽科学合理。因为它更多反映的是一家期货公司的资本金规模等硬性指标,无法涵盖公司经营特色、市场定位、内部风险管理、盈利能力等软因素。
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分类监管体系。新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指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出。按照新的分类监管指标,对期货公司的最终评价将参照风险管理能力分值、市场影响力和发展潜力分值等多项因素综合估值后确定。其中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将根据期货公司资本充足性、客户资产保护、公司治理、合规管理、内部控制等多个指标进行评价。最终,根据评价计分的高低,将期货公司分为A、B、C、D、E五大类。尽管对各指标所占比重尚有待商榷,但我们不难看出,新的分类标准能更加合理地反映期货公司的综合水平,也为投资人选择期货公司提供了具有说服力的参考依据,以往单靠注资或手续费或成交量等简单量化指标已无法制约整个评分结果。新的分类监管从酝酿到推广不会一蹴而就,但我们相信这是期货业监管再上新台阶的开始,也将对期货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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