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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信用等级企业年审复评及第四批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补充通知

来源:中国建筑装饰网 2009-06-02 09:02:54

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 我会“关于公布《关于讲信用不折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2009年(第四批)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报送&l

各地方建筑装饰协会、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
 
   我会“关于公布《关于讲信用不折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开展2009年(第四批)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报送‘信用情况自查报告’的通知”已于五月中旬下发。
 
   五月十二日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向全国下发了“关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为了全面贯彻通知的要求,保障行业信用建设和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规范工作程序,扎实推进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度,特作如下补充通知,请各地方协会做好如下工作:

一 建立常设组织机构

   各地方协会应尽快成立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并有专人负责(亦可由协会领导人兼任),使此项工作制度化。请于2009年7月1日前将办公室负责人及通讯方式一并报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 建立动态管理及复评制度
 
   根据信用建设工作制度和通知的要求,协会要建立对被评价企业的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复评,实时跟踪了解被评价企业情况。被评价企业出现重大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应立即宣布原信用等级无效,并收回相应的证书、标牌;有投诉举报的应跟踪了解情况,如若属实,要对信用等级状况做出相应调整。被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告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协会书面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资委协会办备案。
 
   年审复评工作仍然实行地方协会初审,中国建筑装饰协会终审工作程序。现在复评工作已启动,企业自检盖章后须向所属地方协会申报。各地方协会组织行业专家进行复评盖章后报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建立规范财务制度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与之相抵触。要按照国家财政部、民政部等相关部门对社会团体收费管理的规定,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定并公开费用管理办法。协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借评价之名向企业乱收费,借机牟利。评价收入的支出范围仅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以及聘请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收费6000元是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工作会、会长工作会讨论批准,并报整规办批准备案的。从一开始就制订了其中2000元作为地方协会初审费,用于地方协会的工作费用。上述财务制度得到了认真贯彻执行,管理规范,制度完善。
 
   年审复评的财务工作仍要严格执行上述财务制度。对信用等级企业进行年审复评的费用为中装协2000元/年、地方协会1000元/年;两年年审复评费用为中装协4000元/2年、地方协会2000元/2年。两年年审复评都通过的信用等级企业统一在2009年底更换铜牌证书,不再收取费用。自2009年始,在一个地区既有省也有市的建筑装饰协会,初审程序和复评程序由地方通过省统一报送,评价工作费用各为50%。

四 做好年审复评及第四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对信用等级企业进行年审复评工作是第一次,工作量较大,经验不足,要在工作中规范运作、积累经验。我会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将需年审复评的信用等级企业名单一并发给了省市地方协会。请各地协会通知相关企业按要求抓紧时间办理,各省、直辖市建筑装饰协会汇总后于7月12日前报送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批行业信用评价企业资料7月20日前报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各地方协会抓紧时间办理申报及审核工作。

五 建立沟通机制,改进工作作风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是新生事物,又是重于一切的工作。做好此项工作,首先要有组织保障,各级协会要同心协力,进言献策,对当前工作的不足和弊端提出批评建议,不断修正我国建筑装饰行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提高整体信用水平。

   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电话:010-84600940 84600949   传  真:010-84600950

   联 系 人:田万良  郎志春  王晗笑


                                              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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