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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9-05-14 15:52:16

本院根据丹东化纤工业沿江开发区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5月13日裁定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管理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

 本院根据丹东化纤工业沿江开发区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于2009年5月13日裁定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并指定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管理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截止日为2009年6月28日),向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管理人(管理人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58号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正门左侧;联系人:师欣欣;电话:0415-6192799、15102418350;传真:0415-6192799;邮编:118002)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逾期申报者,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0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楼第五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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