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利用伪造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的公告 经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酒泉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联合检查,现查实以下单位和个人开具假发票逃避缴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重破坏了酒泉市的地
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利用伪造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纳税人的公告
经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酒泉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支队联合检查,现查实以下单位和个人开具假发票逃避缴纳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严重破坏了酒泉市的地方税收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六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9年3月19日对以下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及拟处的罚款进行了公告,至2009年4月18日已满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视同《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已经送达。自期满之日起3日内,即2009年4月22日之前没有纳税人对拟处罚决定提出申述或听证要求,经我局稽查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下述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处以所逃避缴纳税款一倍的罚款(详见下表),现予公告。请以下被公告单位和个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酒泉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接受处罚,缴纳罚款。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视同送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强制执行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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