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现状,加强管理,防范风险,规范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和有关报表、资料
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中小企业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握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现状,加强管理,防范风险,规范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和有关报表、资料报送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照《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家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依法设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担保、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并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的专业化融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是指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到所在地备案管理机关进行报送材料、填交表格等接受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备案工作由市州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备案管理机关)受理,人行等相关部门作好协调工作。
第五条 担保机构应按本办法各章规定的时间向各备案管理机关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和资料。
第六条 备案管理机关要及时对担保机构报送的各类报表和资料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注意发现问题,提出风险警示,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按季向同级政府及上级管理机关报告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担保机构开业备案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应当在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现在已在运营的担保机构的备案手续应在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内办理。
第八条 担保机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在市州内设立机构的,应在所在地市州备案管理机关备案;跨市州(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应在四川省中小企业局备案。
第九条 担保机构使用在法定注册机关注册的名称备案。担保机构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或其它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
第十条 担保机构备案登记程序:
(一)到当地备案管理机关领取《备案表》,也可从中国中小企业四川网、西部融资担保网(网址:db.scsme.gov.cn)下载。
(二)担保机构应如实填报,经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上报市州备案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并领取《备案证》。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备案登记时须提供的材料。备案登记时,需同时向备案管理机关提交下述材料一式四份:
1、备案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担保机构(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担保机构)章程;
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7、企业性质、社团性质的担保机构前三名主要发起人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8、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证件核验后,原件交还担保机构,复印件由备案管理机关留存。
第三章 担保机构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发生与本办法第九条备案相关事项中一项及多项变更的;
(二)分立与合并的;
(三)设立分支机构的。
第十三条 担保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式四套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变更备案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
(三)《备案表》;
(四)《备案证》;
(五)备案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担保机构提交材料齐全的,经备案机关审核后予以变更。需变更《备案证》的,由备案机关收回原《备案证》,重新核发《备案证》。
第四章 担保机构注销备案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宣布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担保机构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注销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备案机关核准,办理注销担保机构备案手续,缴销《备案证》。
第十七条 对原在地办理备案,后来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在按第八条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当向原备案机关申请注销。
第五章 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备案证》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三份,由省统一印制,备案后发放。
第十九条 《备案证》由担保机构保管。担保机构员工凭工作证和《备案证》副本到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第二十条 担保机构备案证件不得伪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如有遗失,应及时在省内地市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并持相关报纸声明向原备案管理机关报失申请补办。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应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随时掌握辖区担保机构及业务情况,有重大问题及时请示。在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分别向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报送本地上年全年、当年上半年担保机构和经营情况。报送材料包括:
(一)机构情况表;
(二)业务统计表;
(三)担保业务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四)发生代偿的担保机构需提供代偿报告及追偿报告;
(五)涉及担保风险事项,需要向备案管理机关报告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备案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担保机构备案档案及管理制度,及时分析研究担保机构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研究担保行业发展规律,完善风险防范措施,为发展担保行业和担保体系服务。
第二十三条 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担保机构,应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备案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和要求如实登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人行成都分行不定期组织对担保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的检查评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会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表.doc
2、四川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变更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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