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法治的构建离不开诚信。诚信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而且必须得到弘扬与维护,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认清诚信精神的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法治,法治的构建离不开诚信。诚信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我国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而且必须得到弘扬与维护,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的看法,以求教于同仁。
一、认清诚信精神的内在价值及其影响
诚信精神作为一种美德,一种品质和一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有着极其珍贵的内在价值。从字面上讲,诚,含意是指真诚、真实、忠于客观事实,真心实意、实实在在,不虚假。信,指信守、信誉,信守规则,信守诺言,道德信誉。从其更深层的内涵上讲,有三个方面的寓意,首先,从外界事物客观实在的意义上讲,诚信是客观事物本质与现象的统一。客观事物纷繁复杂,本质与现象之间表现形式丰富多彩,一事物在不同的外界条件下,其本质或以真象反映之,或以假象反映之。而诚信是事物本质与现象的统一,不虚不假,里表一致;其次,从人的认识论的层面来讲,诚信也是人们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人们在社会实践中改造自然,改造世界,必须正确的认识自然,认识世界。诚信是人们的主观印象与客观事物相吻合,准确地把握事物,不偏不倚;再次,从法治的层面上来讲,诚信还是各类法律主体知与行的统一。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就自觉地遵从规律,用观念形态的"知",来规范本身的"行",即言行一致,知法守法。维护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
诚信的影响作用也十分广泛。诚信作为一种传统文化,对人们的思想行为习惯有着深刻的影响和指引作用。中国古代有许多诚信故事。如商鞅为变法而立木取信;唐太宗诚实执政,坦白对人,纳谏如流;刘备求贤三顾茅庐;诸葛亮七摛孟获等等,对后世有着深刻的影响。诚信作为道德规范,对人们的言行有着极为重要的自控作用。孔子曰:"民无信不立。"孟子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都说的是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诚信作为法律原则,要求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遵守,违背了诚信这一法律基本原则的民事行为,即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从大的方面看,诚信的重要作用还表现在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条件,是党和政府依法执政维护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块奠基石。
二、现实生活中诚信精神缺失的现象与原因
改革开放20多年来,纵观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成绩举世瞩目,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特别是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生产的同时,加强法治建设,践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面还任重道远。培育民族、国家和公民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养成诚信守法的习惯与美德,更是任务艰巨。当前社会生活中诚信精神缺失的主要表现:一是从个体层面上看,个人思想观念上缺少诚信意识,对失信、失道、失范等现象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缺少信任感,不能以诚相待,言而无信,阳奉阴违,说一套做一套。二是从企业组织层面上看,主要是信用危机,有的企业经营组织在产品质量上不能严格标准,甚至掺假造假,坑害消费者;有的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缺少信用,不守合约,唯利是图,损害对方;有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规避法律,偷逃税款,牟取非法利益。三是从社会管理层面上看,少数领导缺少执政为民的思想理念,有的脱离群众,脱离实际;有的作风飘浮,好大喜功,急功近利;有的不是依法执政,取信于民,而是自行其事,忽悠老百姓,有的甚至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等等。
上述种种现象的形成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背景和原因。笔者认为造成社会失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诚信文化的淡化。一定的文化氛围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的形成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中国古代儒家思想中诚实信用的内容十分丰富,但在建立市场经济的今天,一些部门和媒体热衷于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忘却了社会责任,诚信文化在经济大潮中仿佛被渐渐淡化,确须重塑社会诚信。二是道德诚信的扭曲。在社会生活中,少数人道德观念中根本没有诚信的概念。有的为了自己的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对失德现象,他们不以为然,反而认为有本事、有能耐。三是利益导向失误。现实生活中,许多事实说明,守信者吃亏,诚实者受损,反之则受益。于是一些人,原来讲诚信的也动摇了信念,原来做诚实人的也学会了虚伪,这种导向对社会诚信建设是十分有害的。四是社会管理层用人标准的偏差。中国历史上有楚王好细腰,宫中多饿死之史实。今天,有的地方领导干部报喜得喜,报忧得忧;有的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更有少数领导干部在用人问题上以权谋私,甚至贪脏枉法。这些问题在加强法治建设中,在弘扬诚信精神方面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建立社会诚信机制的初步设想
社会诚信精神的确立与弘扬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因此,为长远之计,为进一步弘扬与维护社会诚信,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必须探索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来引导和保障诚信精神的弘扬光大。
根据现阶段我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的现状,总体设想是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在法治建设的总体框架内,构建诚信机制,尽量扩大社会覆盖面,加强法治领导体制及其办事机构建设,在法治工作机构内,设立三个诚信建设指导协调部门。
第一,建立诚信文化建设指导协调机构。由文化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主要任务是营造诚信文化氛围。从观念层面上指引社会诚信建设。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历史,中华文化具有丰富的诚信内容。自古以来许多思想家、政治家、民族英雄、仁人志士乃至普通百姓,在社会实践中留下了诚信的思想与史料,被社会认同和赞誉。对这份珍贵的文化遗产应该加以挖掘,创作一批优秀的诚信文化作品,在人民群众中加以播传,营造一种"见贤思齐"的良好文化氛围,对人们的意识和价值观作潜移默化的影响,营造一种以诚信为荣,以欺诈为耻的舆论环境,长期坚持下去,必将有良好的效果。
第二,建立市场经济信用建设指导协调机构。经济信用,是个人和组织道德信用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具体反映,并且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有着重要影响。现阶段,经济诚信建设是经贸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但管理部门、职能部门各自为战,工商、税务、金融、质监、物价等各部门分别掌握着一块诚信信息,各自评比颁发奖牌、证书,已有过滥之嫌,难以综合评价某一个体或经营组织的真实信用情况。为更好地发挥诚信信誉在经营过程中的积极影响,必须对现有诚信管理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建立以政府经贸部门统一掌握的经济组织和个人综合诚信数据库,强化指导小组内部管理,对各种经营行为从申报、登记、借贷、纳税、产品质量、价格等各环节进行全面跟踪、汇总,形成综合效应,从经济层面上指引社会诚信建设,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建立法律信用指导协调机构。由人民法院牵头,政法等相关部门参与,主要任务是对违反法律信用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对其中因失诚或欺诈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其他利益损害的,用法律手段加以救济。比如,某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因欺诈或失信违约造成对方经济损失,除用法律手段予以救济之外,还要将相关信息反馈到其他相关指导协调组织,让失信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改变现实生活中诚信吃亏的现状,以利益的正确导向保障诚信的持续性,从法律层面上指引社会诚信建设。
第四,建立诚信机构运行中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从法治建设上总体部局,建立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制度,将文化的,经济的,法律的资源综合起来,使之长久地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一是建立诚信建设联系会议制度。三个机构定期对重大损害诚信的个体和组织进行情况反馈与交流。二是建立表彰通报制度。对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要及时表彰与批评,并且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挂勾,弘扬诚信之风。三是建立利益导向制度。重点是利用法律手段保障诚信者的利益;利用经济手段,比如税收,信贷等利益杠杆让诚信者受益。这样长期坚持下去,才能使中华民族诚信精神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以弘扬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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