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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如何监管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09-04-01 09:21:25

随着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有关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整体金融监管体系的探讨也越来越热烈。   笔者认为,用于部分结构融资证券评级分析的很多假设并未得到证实,这一点在美国结构融资证券上表现尤为明显。   与此同时,投资者与决策者承认评级对

 随着金融危机愈演愈烈,有关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和整体金融监管体系的探讨也越来越热烈。

  笔者认为,用于部分结构融资证券评级分析的很多假设并未得到证实,这一点在美国结构融资证券上表现尤为明显。

  与此同时,投资者与决策者承认评级对资本市场的高效运转仍具有重要作用。评级向投资者提供有关信用风险的有用信息,并帮助企业和政府获得资本。市场需要的是能够帮助用户和公众对评级树立信心的系统,而非损害或消灭评级的系统。

  20国集团已经呼吁全球合作对评级机构进行注册与监管。亚太地区的监管机构与政府正积极进行评级监管的探讨。包括澳大利亚和日本在内的一些政府已经启动对评级机构的评估工作。

  有关国际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探讨必须建立在3个原则基础上:首先,全球监管必须保持一致性。

  笔者认为,通过在市场与国际监管机构普遍接受的一套标准(如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的细化行为准则)基础上建立监管框架,就能实现全球监管的一致性。关键问题是,在建立全球普遍的一整套目标与原则的同时,评级机构接受业务所在的每个国家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二个原则——透明度——将有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并化解对利益冲突的担忧情绪。评级机构应被要求出具分析模型中所使用的假设和准则以及对自身表现的记分卡,发债人和投资者借此对信用评级的质量和价值作出自己的判断。

  第三个原则是监管机构不应采取的措施,即监管机构不应对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流程作出规定。比如,监管机构不应要求评级机构使用能够影响信用评级质量和独立性以及市场透明度的模型和公式。监管机构应令评级流程不受政治冲突的影响,并且不应约束评级机构之间的竞争。

  随着将上述3项原则作为指导,评级机构能够对监管机构负责,从而向市场确保评级流程的公正性。由于所有业务模式(投资者付费、发债人付费或政府付费)均具有潜在的利益冲突,并且透明度各不相同,因此无论采取哪种业务模式,上述做法均能有效。

  决策者应鼓励不同业务模式企业之间的竞争,投资者可以根据评级的质量、公正性和表现,自主确定评级机构的信用度。

  各个政府必须审视监管机构和投资者使用评级的方式。如果评级在监管体系(如新巴塞尔资本协定)中作为信用度基准而使用,就应同时考虑使用其他基准。这应有助于避免投资者和银行过于依赖评级,而是将评级作为决策流程中诸多考虑因素之一。

  运转良好的信用评级流程,能够增强投资者信心和刺激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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