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3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召开“讲诚信,扩消费,促发展”高层研讨会。凤凰网财经频道全程参与报道。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研究员杜丽群在研
2009年3月13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召开“讲诚信,扩消费,促发展”高层研讨会。凤凰网财经频道全程参与报道。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中国信用研究中心研究员杜丽群在研讨会上提到四方面因素造成企业诚信缺失。
杜丽群:既然很多食品安全事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些问题,他的发生是与企业的诚信缺失是密不可分的,到底表现在哪些方面,我想从四个方面对此的做一些分析,企业诚信缺失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是非常复杂的。既有历史的,也有现实方面的原因,既有经济的,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既有体制的,也有管理教育方面的原因,既有外部环境的,也有企业自身方面的原因。
第一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对暗箱操作提供了更多的空袭,由于市场经济活动数量大,变化快,加之信心公开披露友好传递没有实现,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又由于政府在市场准入,市场管理,市场监管信息反馈等等方面缺乏完善的制度,这些给企业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第二政府的错位,行为不规范,有一些政府官员以权谋私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一方政府处于政府保护主义的出发点,为假冒伪劣商品包庇和纵容,有有一些企业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下借了银行的钱不还,借了外省市的贷款不还。由于地方政府监管缺失企业对消费者不讲诚信不负责任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抑制。
第三法制建设,特别是信用法制建设方面是严重滞后的,我们现在搞市场经济,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非常明确的标志,进入市场经济以后,多种所有制经济兴起,公有制企业由政府的附属物逐渐成为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企业成为市场的主题,而有关信用的法律和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法律不健全对失信者打击不利。在我国法律监管方面法律有十多部。还制定了严厉的惩罚制度,对造假在美国可以最高处罚500万美元,加上十年徒刑,而我国消法对造价的赔偿只有2倍。我国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还不够完善和具体,特别是对一些企业失信的处罚不够。
第四惩戒制度建立不够全,企业不受法律的约束,或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经营过程中这样的现象还是不能严重的。但是我们目前没有比较好的法律法规对这样的行为加以约束和制约,特别是失信的惩戒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守信受益小,失信成本第。少数企业不讲诚信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少数讲诚信的企业只能够是单方面的受损,如果被查出的概率很低而且处罚也不重,那就是说犯罪对惩罚成本很低犯罪的人就会增加,这种情况下当地的企业经营者坚持诚信可以看作是一个风险,企业也没有坚持诚信的动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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