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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 新浪财经 2009-03-16 10:18:44

第一章 评价总则   第一条(评价宗旨)   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旨在运用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这一新的信用评价专业技术产品,评价企业诚实守信的水准。   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

  第一章  评价总则

  第一条(评价宗旨)

  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旨在运用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这一新的信用评价专业技术产品,评价企业诚实守信的水准。

  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适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为深化企业诚信建设,树立企业诚信形象;便于公众认知企业诚信水准,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和有利于政府实施分类管理,依据有关法规,按照信用评级学说的原理,借鉴国内外信用评级方法,结合中国国情,根据企业诚信建设实际,以评价企业诚实守信水准为目的研发提出的企业诚信评价专业技术产品。为切实运用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做好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特制定本办法,即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条(评价定义)

  企业诚信评价是指通过科学设立全面反映企业诚信状况的评价指标,征集评价指标定性、定量的信用信息,运用先进的评级方法,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评估,对企业诚信水准做出评价,确定企业诚信等级并用特定符号给出标识。

  第三条(评价范围)

  企业诚信评价的对象是企业,凡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各类企业及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都可申报参加企业诚信评价。但不包括以下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被责令关闭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严重失信行为,虽未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的企业。

  第四条(评价管理)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的主管主办单位,为中国市场信用企业诚信评价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企业诚信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标准

  第五条(评价依据)

  企业诚信评价以诚实守信作为企业基本行为准则为依据,以诚实守信状况为评价内容,以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各类经营活动及凭借信用的借贷活动中能否诚实守信做到遵法守规,履约尽责为评价标准。

  第六条(评价功能)

  企业诚信评价的功能是反映企业诚信状况,而不是重在反映企业还贷偿债的能力状况;企业诚信评价旨在评定企业诚信水准,而不反映企业的大小和实力强弱;企业诚信评价标示的是企业诚信建设结果,供社会公众认知企业诚信状况的参考,而不是重在预测未来。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七条(设定原则)

  企业诚信评价需要全面反映企业的诚信状况,包括企业自身践行诚信的状况,社会对企业诚信与否的认可状况,及企业实现诚信的基础保障状况。由此,围绕最能全而反映企业践行诚信状况选取的指标有:经营活动信用记录、经营行为信用记录、社会贡献信用记录;围绕反映企业诚信“公信力”状况选取的指标有社会形象信用记录;围绕反映企业实现诚信自身基础状况选取的指标有企业管理信用记录。

  第八条(指标体系)

  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是:

  (一)经营活动信用记录,包括:1、合同信用状况;2、商品(服务)信用状况;3、还贷偿债缴费信用状况;

  (二)经营行为信用记录,包括:4、行政执法记录;5、司法诉讼记录;6、行业管理记录;

  (三)社会贡献信用记录,包括:7、依法纳税状况;8、环保安全状况;9、资助公益事业状况;

  (四)社会形象信用记录,包括:10、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状况;11、客户与消费者评价状况;12、舆论监督评价状况。

  (五)企业管理信用记录,包括:13、信用管理状况;14、人力资源管理状况;15、经营能力状况:(1)偿债能力、(2)盈利能力、(3)营运能力、(4)成长能力

  第九条(信息征集)

  实施对企业的诚信评价,需按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依据企业诚信评价信用信息征集办法进行信息征集。其基本原则是:

  1、信用信息的征集以年度为时段,以年度各项指标的最终结果为评价依据;

  2、信用信息的量化指标以相对比率为准,而不采用绝对量数据;

  3、信用信息的定性指标以采用事项性质确定,而不采用数量多少为据。

  第四章  评价等级

  第十条(等级划分)

  按照企业诚信状况经评价给出的反映企业诚信水准的等级为:

  诚信企业、诚信偏低企业、诚信较差企业、其标识分别为: A、B、C。其中评定为诚信企业的又可按诚信水准状况分为诚信优秀企业、诚信优良企业、诚信良好企业,分别以:AAA、AA、A符号标识。

  第十一条(权重分值)

  信用等级的确定,按企业诚信评价指标反映企业诚信水准的关联度,以百分制科学确定各大类指标、子类指标、要素指标的权重,在征集各类指标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诚信评价指标权重及计算办法计出评价分值,作为评定企业诚信水准的依据。

  第十二条(特约否定)

  在企业诚信评价确定诚信等级中采用定性指标信用较差一票锁定制。即只要在某一类定性指标中按征集的信用信息为信用较差等级的,在总合成中即以信用较差锁定。

  第十三条(等级确定)

  在各定性指标未有信用较差记录的情况下,按各类指标权重经合成计出分值后,按计分>90分为AAA级,>80—89分为AA级,>70—79分为A级,>60—69分为B级,59分以下至50分为C级。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评价申请)

  凡自愿按此办法进行企业诚信评价的企业可向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诚信评价信用信息征集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评价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4、社会表彰、褒扬的证书及投诉、曝光的记录

  第十五条(评价流程)

  根据企业的申报,企业诚信评价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企业诚信评价中心对申报企业按是否具备参评条件进行初审;

  2、经初审凡具备参评条件的,交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授权的专业机构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及管理办法进行独立评价。

  3、经专业机构评审并出具评价报告,凡评定为诚信优秀、诚信优良、诚信良好等级的企业,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通过网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告达申报企业。经公示包括申报企业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诚信等级证书。

  4、经专业机构评审,并出具评价报告,凡评定为诚信偏低、诚信较差等级的企业,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企业诚信评价中心将评价结果反馈给企业,如无异议,即将评价报告提供企业作为改进诚信建设工作的参考;如提出异议可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特别约定)

  企业诚信评价以企业申报为基准,申报单位要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评价审核期内,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等失信行为,将立即取消其参评资格。

  经过审核已通过评价取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如发现在评价年度有以上失信问题的企业,将立即取消其获取的信用等级,收缴其已发证书并通过网络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评价信息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

  凡经企业诚信评价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通过网络正式发布公告,同时刊发反映企业诚信建设业绩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信息使用)

  获得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企业,其诚信信用信息为可开放信用信息,披露使用的原则是:

  1、凡获得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企业可免费登陆中国市场信用网进行查询;

  2、除政府、社团等相关部门可依法依规免费获取以上信息外,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则需按一定程序缴纳一定费用进行查询;

  第十九条(信息管理)

  获得A级以上诚信等级的企业信用等级公告及信用信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通过网络建立数据库,保存期原则上为5年。参评企业在新一年度继续参加企业诚信评价并获得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企业诚信评价中心负责进行信息更新,更新的信息自更新之日起,保存期原则上仍为5年。

  第七章 评价监管

  第二十条(社会监管)

  企业诚信评价旨在弘扬诚实守信,树立诚信风尚,深化企业诚信建设。评价工作将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包括:

  1、企业诚信评价方案的制定,办法的实施,工作各环节的操作等;

  2、参评企业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及信用信息的真实等;

  3、评价信息的发布、使用、管理等。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设立接受社会监督的专用电话,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法律部受理投诉和举报,并自受理之日起30内作出处理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在企业诚信评价中,凡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私改信息等行为的,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直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施)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规定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指导,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作学术指示,企业管理创新研究所牵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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