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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信用风险的企业途径有双重的含义

来源:信用中国 2009-02-07 10:01:50

治理信用风险的企业途径有双重的含义,首先,企业自身要提高防范、管理信用风险的水平;第二,企业要能够积极地清还欠款。我们认为,企业提高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当企业的信用管理的水平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它自然会逐步地以较高的自觉性

  治理信用风险的企业途径有双重的含义,首先,企业自身要提高防范、管理信用风险的水平;第二,企业要能够积极地清还欠款。我们认为,企业提高自身的信用管理水平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当企业的信用管理的水平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它自然会逐步地以较高的自觉性履行自己的信用承诺,不可想象一个企业对其他企业以非常严格的手段管理信用风险,而对自己的信用视同儿戏。因此,我们设想的是,让中国的企业在提高自己的信用管理能力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的信用自觉性。由此看来,企业途径的这两个方面是一种促进和继承的关系。关键还是将设法促使企业主体信用管理能力的真正提高。基于这样的认识,本书在第二部分主要就是从微观层面论述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应该如何建设。尽管有陷于技术的细节而欠宏大之嫌,但是如果这些技术性的方法能够对我国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那就堪慰我心了。

    对这个思路,当然有人会指出很多的问题,我想最主要的可能有两类问题:(1)在产权基础、公司治理结构等基本性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的条件下,企业能否真正建立起所谓的信用管理职能,即使建立起来了是否能够真正发挥出作用?(2)如果不以"社会信用体系"为主,单纯地从企业的角度建设信用管理体系,那么,企业在进行信用管理时信息何来?

    第一个问题实际上是制度前提和信用管理实施的动力问题。这确实是一个大问题。但是,我们不可能等到中国的企业已经完全是现代企业制度上的、治理结构非常完善的时候再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建设。因此,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渐进的改善,而且我们还认为,在逐步建立现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的过程,对于我国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有很好的促进作用的。那么,在制度前提未充分实现的情况下,企业何以有足够的动力来建设和实施信用风险管理职能呢?其实,我想这个问题是不足虑的,尽管我国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还远不完善,但是我国企业在追求更好的生存、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方面还是有足够的动力的。不夸张地说,信用风险涉及中国企业的生存,因此他们应该有足够的动力和热情自觉地建设信用管理职能,只要他们确实认可一个有效的信用管理体系是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实现目标的。当然,本书并不是认为制度前提不重要,相反,我们认为这是更核心、更基础的课题。在我们看来,对于全社会信用风险的有效管理,其制度前提关键有三个:

    (1)产权机制。对国有企业来讲有两层意思,一是产权明晰,二是所有者到位,强化对经营者的监督,防止偷懒现象。对私有部门来说,保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2)信息不对称的矫正机制。①强化信息优势方披露;②加大道德风险败露后的惩罚力度;③利用中介结构帮助矫正信息不对称程度;④构造一个能够反映信用信息的一个市场机制,加强债券市场的建设与票据市场的建设;⑤加强信息弱势方的信用保护,构造能够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主体,比如信用保险公司、应收帐款担保等,在适当的时候推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信用衍生工具,但是也要防止信息弱方的道德风险。

    (3)长期预期稳定机制。主要是政府行为的改革,政府应该将稳定预期作为自己在信用建设中的首要任务。减少不必要的干预,从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司法执法、政策层面、宏观经济层面等方面给企业、个人、社会以稳定的预期,这则是中国政府对中国信用风险治理的建设的最大贡献。关于第一个和第三个制度前提,国内以张维迎、吴敬琏、陈清泰等为代表的学者已经做了非常深入的论述,本书就不再重复,读者可以阅读张维迎教授的著作《产权、政府于信誉》,这本书集中地体现了这方面的思想,有很深的启发意义。对第二个前提,本书将用一章的篇幅论述信息不对称与信用风险之间的关系,并讨论信用风险管理现代趋势的必然性。

    现在,我们再回到第二个关于信息来源的问题。没有政府主导并不意味着信用信息的市场就不能够运转,相反,我们认为,只要有信用信息服务的需求,就一定能够促进我国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成长和发展,相关的信用信息服务企业主体必定能够在利益的驱动之下,设法满足客户的要求。

    总的来讲,我们认为在我国实施信用风险管理的企业途径,有以下几点是可以做佐证的:

    (1) 企业信用风险的治理是中国信用风险治理的突破口(2)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将产生巨大的信用信息与服务的需求(3)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意味着产权、公司治理机制的成熟(4) 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是最好的信息不对称内在矫正机制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带来的市场需求能够促进法制建设,减少政府参与,稳定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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