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起诉业主张先生需支付拖欠1年的物业费,但张先生却拿出一份该物业公司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同意免除涉诉物业费的《说明》,来“抵冲&rdqu
港联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起诉业主张先生需支付拖欠1年的物业费,但张先生却拿出一份该物业公司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同意免除涉诉物业费的《说明》,来“抵冲”该起诉。1月21日,新民网记者了解到,经上海静安法院审理判决对港联公司的起诉不予支持。
2004年3月,港联公司与昌辉置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港联公司对地处乌鲁木齐北路上的时空大厦作物业管理。自港联公司接手管理物业以来,张先生没有按照《管理公约》支付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5.60元标准,支付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906.20元和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5019.80元。2008年11月下旬,港联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张先生是该小区的业主,却没有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予以支持并支付滞纳金1.6万余元。
法庭上,张先生辩称已支付了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再就该笔物业费起诉毫无道理。对于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小区“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说明,承诺予以免除2004年6月至2005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
经审理查明,张先生已于2008年10月下旬将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作了支付。但港联公司表示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出具《说明》,系私自作出的承诺,上级公司并不知情故不予认可。仍坚持催讨张先生所拖欠的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期间欠付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双方对该笔物业费及滞纳金该不该支付各执己见,致案件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港联公司与张先生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鉴于港联公司下属“世纪时空大厦”物业管理处曾出具书面承诺,予以免除张先生该时间段内的物业费,港联公司以不知情辩驳,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该承诺应视为是港联公司的意思表示,遂法院对港联公司之诉判决不予支持。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