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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信用建设的现状与前瞻思考

来源:博客 2009-01-06 14:31:01

信用,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不成。切实加强信用建设,构建诚信社会,对于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实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

   信用,是维系社会正常秩序和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政无信不成。切实加强信用建设,构建诚信社会,对于建设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实现“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为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而税收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个人道德品质的重要标准,是遵守市场经济规则、维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诚信纳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信用状况。因此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当前税收信用建设的探索及成效

   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新形势提出的新课题。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尚处于创立阶段。自新税制实施以来,特别是新的《征管法》的出台,税收信用的建设与税收事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现。对此,各级税务部门从优化税收发展环境着眼,从健全完善制度和机制上入手,对依法纳税信用建设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促进了市场主体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一)从优化征税环境入手,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让权力“阳光运行”,税收信用建设得到明显加强。

   一是亮信于民,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公开作为建设诚信税收的基本要求。

   首先,公开办税程序。出台并积极推行了税务执法“八公开”,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制作公告栏,公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管理服务工作程序,公开稽查工作程序,公开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公开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公开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开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实行透明执法。其次,公开纳税情况。各级地税部门积极探索了公开办税的办法,尤其对个体工商户普遍按照“摸清税源、设置台帐;核定税负、张榜公布;上门申报、集中征收;强化监督、处罚到位;优质服务、文明办税”的做法,尽可能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让纳税人缴明白税、放心税。

二是施信于民,把承诺服务、优质服务作为优化征税环境,建立税收信用的具体体现

   各地普遍设了办税服务大厅,建立了“一站式”服务平台,设置详细的办税流程图、税务咨询窗,开辟纳税 “绿色通道”,设立“纳税人联系本” 、纳税手续“回执单”,配备各种便民办税设施,制定服务承诺制度,推行首问责任制。以高效的运行机制、良好的服务质量促使企业诚信纳税。据了解,为进一步落实《税收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建立新型的纳税服务体系,将服务基点从对纳税人不信任转变为相信纳税人会依法纳税,为公民自觉纳税提供行政化的便利服务。

   三是取信于民,把推进依法行政、规范税收秩序行为作为建设诚信征税的重要保障。

   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以公平税负。一是大力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今年以来,全国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不断把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推向深入。截止8月底,全国共检查纳税户145.27万户,查补税款151.7亿元;向公安检查机关移送案件2654件,查补税收总额5.86亿元;累计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5163件,查补税款5.63亿元;查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1件,查补税款4789万元;累计查处个人所得税案件103563件,查补税款16.02亿元;累计查处其他偷税案件344107件,查补税收总额89.41亿元;累计查处抗税案件385件,查补税款1638万元。有力地打击了偷、逃、骗、抗税行为,维护了合法经营者的利益,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

   二是全力扭转“买税”、“卖税”、超征管范围征税的问题。各级地税部门统一思想,步调一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引税”、“买税”、“卖税”等违法违纪问题,遏制了国家税款的流失,确保依法治税落实到位,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

(二)从优化纳税环境入手,提升企业信誉,积极倡导“信用兴企”,企业信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重点是通过对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的评估,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保障权益的意识和水平。特别是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办法作为部门规章的出台,纳税人对纳税信誉等级争议的复议和诉讼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和税收服务水平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完善税收执法程序,对于进一步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合作、双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理顺税收法律关系,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据资料显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经过几年试点,已取得了较成熟的经验。例如山东省潍坊市地税局从1999年以来积极探索建立诚信税收机制,根据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企业实行百分评定,并划分为A、B、C三个等级,重点扶持A级企业,加强管理B级企业,监管督促C级企业。对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故意偷逃骗税、伪造发票等违法违章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信誉等级评定资格,实行全面检查、重点监控。潍坊市政府对A级企业授发标志牌,并予以一系列优惠条件。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不搞终身制,每年评定一次。使得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收到明显成效,全市税务登记率提高了1.2个百分点,申报率提高了0.6个百分点,入库率提高了0.8个百分点;对企业检查次数降低了6成多。实践证明,在纳税人中推行信誉等级管理,对诚信纳税意识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是抓好一年一年度税法宣传。在宣传主体上突破了税务机关唱独角戏的局面,税收宣传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并积极参与其中,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依法纳税的共识;在宣传内容上加强了反面典型的宣传,如北京市地税局对名人刘晓庆涉嫌偷税案件的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依法治税起到了良好的警示震摄作用。可以说,近年来的税法宣传大大提高了公民的诚信纳税意识。

二、信用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税收信用建设步伐的加快,税收治税环境有了一定的好转。但在发展中我们还应该清楚地看到,当前的税收信用建设缺乏系统化,仍未形成法制化,税收信用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

   笔者认为,判断当前的税收信用状况主要从三方面着手:一是以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如偷税面、申报率、违法情况)来判断纳税信用状况;二是以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来反映征税信用情况;三是以中介机构是否诚信来进行衡量。对此,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纳税信用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纳税信用令人难堪

   一是纳税申报不实。一些纳税人把依法纳税当成一种额外负担,千方百计地编造假账偷逃税款,有的地方甚至还发生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税款以及暴力抗税的案件等等,这些行为都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通过对税收违法户数、查处偷税情况等进行分析判断,我国的纳税信用状况不容乐观。据资料显示,2002年1-8月全国税务机关共检查纳税户145.27万户,偷税户数达有问题户数57.15万户,占检查面的39.3%,查补税款达151.7亿元。

   二是自觉申报纳税意识差。通过近年来的依法治税工作,各地的纳税申报率逐步提高,但存在纳税申报地域不平衡的现象,城区纳税申报率较高,农村申报率较低,较好的达到80%以上,低的不到一半。

(二)征税信用有待提高

   从征税信用方面看,税务机关违章办事、执法犯法甚至以税谋私的情况仍然存在。有些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经常以人情挂帅,把自己手中掌握的税收执法权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有些地方曲解税收法规,擅自印发涉税文件。据统计,全国2001年共查出与国家税法不符的涉税文件1458份,其中税务机关内部文件387份,地方党政和其他部门文件1071份。各地违反税收制度金额达21.4亿元。

(三)中介信用急需规范

   中介评估信息失真,会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动摇税收信用的基础。当前,一些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经受不起市场竞争激烈的压力,变得唯利是图,打擦边球、帮企业隐瞒报税;有些公司甚至与税务机关内部人员勾结,损害国家税款。对会计和审计的社会评价下降以引起国家的重视。

   总之,当前的税收信用状况令人难堪。企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个人信用制度更为落后,纳税主体信用缺失现象普遍,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失信者取代守信者的逆淘汰现象。极大的影响了经济运行效率,制约着税收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建立税收信用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200多年前,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就指出:最商业化的社会,也是最讲道德的社会。在发达国家,大都具备了完备的税收信用立法,税收信用广泛运用于信用担保、投资担保、消费担保、税收优惠等领域。没有税收信用的人和企业,在发达国家是难以立足的。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根据WTO的游戏规则,建立系统化、法制化的税收信用体系,任务迫切。

(一)建立税收个人信用制度

   经济学原理告诉人们:个人经济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个人就会为追求收益而牺牲成本;反之,当成本大于收益时,个人就不会牺牲成本去追求收益。这是个人是否遵守税收法规的行为基础。

   个人信用记录的作用,就在于对人选择行为时产生约束,加大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如果将违法处罚当成违法的“成本”,预期成本的加大,就会使企图偷税的人畏而止步。例如,某机关干部一月取得多处收入,其取得工薪收入1500元,取得讲课收入600元,取得某单位顾问费收入700元。按照现行征管办法,取得的工薪所得由其单位代扣代缴,而在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均达不到起征点,只能靠其主动向税务机关合并申报。此种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主动向税务机关合并申报的人并不多。可是,如果实行个人信用制度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其多处取得的收入将在个人信用记录上集中体现,一旦申报不实,将被税务机关处以重罚。试问在此制度下,有胆量去以身试法的人还会多吗?

   要使个人信用制度发挥作用,应该建立一张覆盖全国的信息网,只有这样才能行之有效地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例如,某人在某市投资兴办一家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偷逃税收等原因,企业宣告破产,其所欠的国家税款因为破产资产不足而无法获得足额清偿。按照现行税收制度,其欠缴的税款只能挂账处理,无法追缴。在实行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制度后,此人如果再到别处投资时,工商机关将不再发给其执照,税务机关也将不再售给其发票,除非他立即补缴所欠的税款。有了这样的制度,纳税人就会珍惜自己的这张“经济信用身份证”。

   当然,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必须以银行和执法部门能够掌握各项交易的原始数据为前提,目前大量存在的假名交易、以物易物、现金结算必须得到遏制。这就是说,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需要全社会多方面的配合和努力。

(二) 建立征税和用税的诚信机制

   首先,国家立法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税收法规,税收制度的制定要科学,征纳标准要统一,税收负担要合理,征收管理要规范。既要有法可依,又要有法必依。不能随便调整税赋,变动征收标准。另外,税收负担要适度,税赋过轻不能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税赋过重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和百姓的生活,使纳税人产生抵触心理,难以做到依法纳税。

   其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税法的宣传力度,使纳税人了解税收法规,自觉依法纳税。税务干部应转变观念,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文明服务。在实行监督管理、依法征税的同时,注意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问题。此外,税务干部作为征收人,更应严格执法,坚持公平原则,对偷逃税行为坚决予以打击,以取信于民。

   第三,政府要处理好经济与税收、税法与税收计划的关系。政府应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通过发展经济来增加税收收入。政府制定的税收计划,要反映经济发展状况,既要依法应收尽收,又不征过头税,税收计划应服从税法。同时,政府要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不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不越权减免税和增加税。另外,政府应加强对用税的管理,增加税款使用的透明度,真正使税收成为社会的公共财政,让百姓享受到更多的公共利益,从而自觉交纳税款。

   第四,要建立健全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加强工商、海关、银行、公安等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种偷骗税活动。这样,才能净化税收执法环境,推进诚信纳税。

(三)健全中介信用制度

   中介评估行业(这里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生存资本就是自身的诚信, “独立、客观、公正”是中介职业诚信的重要内涵,离开了这一点,诚信就无从谈起,行业也就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空间。加强中介行业诚信建设,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紧迫任务。

   中介评估人员要诚信,首先是自重自律,从努力提高自身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做起,端正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不断提高道德修养,以诚实守信的形象立身于世。

   各事务所作为行业信誉的载体,要着重解决事务所经营理念、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的问题,努力营造以“诚信为本、勤勉尽责、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文化,在激烈的竞争中创立自己的品牌,以品牌求生存、以信誉求发展、以质量求进步。

   所以,要保证两者的“真实”,第一要加强行业自律,制订更为严谨、合理的审计、评估工作程序,制订行业诚信建设纲要,推动和指导全行业诚信工作;第二要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让制造和提供虚假信息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第三要丰富行业监管手段。逐步建立起一套“事前预警、事中检查、事后跟踪处理”有机结合的、统一的、系统的行业自律性监管体系。事前,以业内谈话提醒制度、事务所报备制度为基础,建立起行业预警机制;事中,采取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起与审计、财政、专员办等部门的互动联手监管机制;事后,在对有关违规机构及个人进行处理的同时,积极利用行业协会自身及外部各新闻媒体等力量,及时对弄虚作假者进行通报,加大曝光力度,从而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四)建立纳税证明制度

   所谓纳税证明,即指纳税人依法申报缴纳税款后,由税务机关向其开具的以证明其申报缴纳税款真实程度的一种凭证。它是税收信用的一种表现形式,能较为直观的反映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真实情况。

   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太规范的情况下,用纳税证明来检验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将是一种十分简单并有效的做法。例如在企业在异地经营过程中,必定涉及属地纳税的问题,如需大量使用当地发票,没有良好的纳税信用当地税务机关是不愿将发票销售给企业的,但如果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能开具出企业纳税良好的证明,当地税务机关会十分放心的把发票销售给企业。同样,在个人购房、购车等资产性的消费贷款,个人收入状况的确定便成为决定贷款质量的首要因素,而个人收入的真实确定,尤其是私营企业、个体经营业户的收入确定,如采用纳税证明单的形式,便可予以正确的衡量,从而大大减少银行等金融企业的风险。

   可以说,纳税证明是企业信用与实力的权威性凭证,它不仅反映纳税人缴纳了多少税款,更重要的是反映了纳税的真实程度,即纳税人的信用状况。因此,建立统一的纳税证明制度势在必行。国家应尽早出台与之相关的管理办法,以统一纳税证明的开具程序、手续、证明版式,进一步提高其法律效力,从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税收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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