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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为防止错杀,四类情形可“刀下留人”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08-12-27 10:28:54

如果时空后移至14年之前,聂树斌的冤案或有可能避免。1995年4月27日,河北居民聂树斌背负“故意杀人”之罪名被执行死刑。2005年真相曝出,一个叫王书金的人供述自己才是“真凶”。 为

   如果时空后移至14年之前,聂树斌的冤案或有可能避免。1995年4月27日,河北居民聂树斌背负“故意杀人”之罪名被执行死刑。2005年真相曝出,一个叫王书金的人供述自己才是“真凶”。

   为防止错杀,确保死刑案件停止执行程序依法规范进行,最高法院制订的《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从昨日开始生效实施。

死刑“可能有错误”包括四类情形

   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同时推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之后,此次又出台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应当停止执行死刑的规定做了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如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或者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其作出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死刑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法院裁定。

   此次司法解释对前述的“可能有错误”进行了解释,包括四类情形: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

确认罪犯正怀孕应依法改判

   司法解释还细化了相关程序,下级法院在发现法定情形后,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最高法院审批。后者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下级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法院审核。

   司法解释同时还规定,最高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相关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下级法院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法院审核。

   对于下级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最高法院将按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确认原裁判有错误,或者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确认原裁判没有错误,或者罪犯没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不影响原裁判执行的,应当裁定继续执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据《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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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下留人”案例

   所谓“停止执行死刑”,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刀下留人”或“枪下留人”。

   2002年陕西延安的董伟案中,在执行死刑之前几分钟,因被告律师到北京申诉,最高法院的法官电话通知刑场上的执行法官,暂停对董伟执行死刑;2006年发生于广东佛山的甘锦华案,也是因为甘锦华临刑喊冤,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死刑。

   尽管董伟和甘锦华在此后经过司法机关的复核和重审,最终还是被执行了死刑,但这两个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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