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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消费需要具备基础条件

来源:上海金融报 2008-12-23 15:12:54

在拉动内需的总目标下,为了刺激需求,商务部准备出台信用消费政策,鼓励消费者以分期付款或者赊账的方式购买消费品。这标志着我国消费政策将发生变化,传统的储蓄消费模式将有所改变。   中国人历来先存钱后消费,这是一种典型的储蓄消费;而西方人

 在拉动内需的总目标下,为了刺激需求,商务部准备出台信用消费政策,鼓励消费者以分期付款或者赊账的方式购买消费品。这标志着我国消费政策将发生变化,传统的储蓄消费模式将有所改变。

  中国人历来先存钱后消费,这是一种典型的储蓄消费;而西方人则习惯于信用消费,在没有储蓄或者储蓄很少的情况下提前消费。学术界对这两种消费模式孰优孰劣曾经进行过讨论,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储蓄消费量入为出,可以避免寅吃卯粮,导致个人破产;而信用消费则可以刺激生产,从而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国家出台法律和政策鼓励信用消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快资源的流动速度,确保经济发展具有强劲的动力。

  但是,信用消费需要具备必要的条件。首先,信用消费必须以公共产品供给相对充足为前提。假如整个国家公共产品供给严重不足,居民的主要收入用于支付基础性开支,譬如用于医疗、教育,那么,鼓励信用消费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从理论上来说,公共产品应当由政府提供。如果政府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产品,那么,居民的主要收入将不得不用于购买这些产品。在这种情况下鼓励信用消费,实际上是鼓励居民为政府的不作为买单。当居民在公共产品方面的支出越来越多,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时,信用消费实则可望而不可及。没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供给体系,不要奢谈什么信用消费。

  其次,信用消费是指在居民可预期收入不断增长、可支配收入相对较少的情况下,为了解决居民短期资金不足而采用的消费模式。当前中国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较多,可预期收入则极不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信用消费政策,可能会导致市场结构紊乱。从政策效果来看,绝大多数居民可能会对政府的信用消费政策不屑一顾;而那些缺乏稳定收入的居民可能更热衷于信用消费,而这样一来,信用消费所带来的信用风险将会越来越大。等到信用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政府将不得不约束信用消费行为,从而降低商业风险。信用消费在我国这样一个存款率较高的国家,缺乏实施的现实价值。

  第三,信用消费以征信体系完善为条件。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的信用进行科学评估,并且建立完善的信用指标体系,确保消费者在分期付款消费过程中,不会因为缺乏偿还能力而违约。可是,目前在我国缺乏这样的信用体系。各商业银行虽然掌握一部分信息,并且利用这些信息开展个人信用消费贷款业务。但由于绝大多数中国居民没有贷款记录,商业银行难以搜集相应的信息,并且建立信用指标评价体系,所以,其他经营者很难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记录开展信用消费业务。政府虽然掌握居民的财产信息,但由于政府机关各自为政,所以很难为经营者提供准确的信用资料。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对房地产交易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每一项不动产交易政府都有记录。但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一套房子重复交易的现象依然存在。所以,在没有建立完善的征信体系之前,盲目开展信用消费,很可能会增加整个市场的经营风险。

  当然,笔者并不反对信用消费。早在上个世纪,笔者就曾经为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有关商品交易法律文本。在起草稿中对分期付款销售、融资销售、赊账销售乃至试用销售都作出过专门规定。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出现了严重的通胀,许多开展信用消费的经营者,经营的利润难以跟上通货膨胀的速度,结果出现了大量法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不采取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信用消费。

  笔者主张在近期内政府应当扩大公共产品供给的范围,尽可能地减少居民在公共产品领域的直接开支,在不断提高居民收入的前提下,使居民对未来收入增加充满信心。在此基础上,政府应当尽快出台征信法律规则,确保权威机构及时向经营者提供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从而使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不断满足消费者信用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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