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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来源: 广州日报 2008-11-15 14:02:20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2008)穗中法民破字第7号-1      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依法裁定受理广州明珠C厂发电有限公司(下称明珠C厂)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为&ldqu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2008)穗中法民破字第7号-1

  

  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依法裁定受理广州明珠C厂发电有限公司(下称明珠C厂)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明珠C厂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明珠C厂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明珠C厂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明珠C厂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明珠C厂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明珠C厂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不按规定申报债权的,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有关明珠C厂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有关明珠C厂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8年12月19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8号)第三法庭召开。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管理人处理事务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8楼

  负责人: 周燕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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