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2008)穗中法民破字第7号-1 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依法裁定受理广州明珠C厂发电有限公司(下称明珠C厂)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为&ldqu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2008)穗中法民破字第7号-1
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依法裁定受理广州明珠C厂发电有限公司(下称明珠C厂)破产清算一案,同时指定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为“广州明珠C厂发电有限公司管理人”(下称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明珠C厂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明珠C厂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明珠C厂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明珠C厂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明珠C厂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天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不按规定申报债权的,不能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有关明珠C厂的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有关明珠C厂的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8年12月19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8号)第三法庭召开。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管理人处理事务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18楼
负责人: 周燕军
联系电话:020-83151955 13902274963
监督方式防骗必读生意骗场亲历故事维权律师专家提醒诚信红榜失信黑榜工商公告税务公告法院公告官渡法院公告
个人信用企业信用政府信用网站信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技术研究市场研究信用评级国际评级机构资信调查财产保全担保商帐催收征信授信信用管理培训
华北地区山东山西内蒙古河北天津北京华东地区江苏浙江安徽上海华南地区广西海南福建广东华中地区江西湖南河南湖北东北地区吉林黑龙江辽宁西北地区青海宁夏甘肃新疆陕西西南地区西藏贵州云南四川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