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转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意见同时规定,
国务院近日转发《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意见同时规定,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房地产等投资。
为控制风险,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同时,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赞助、捐赠等支出。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包括: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其中,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同时,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意见规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意见明确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引导基金将被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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