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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信用问题 完善法律体系

来源:重庆企业信用网 2008-10-16 09:41:09

信用的法律机制主要是通过相互的制约来防止出现违反信用义务的情形。这种制约既包括市场主体各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包括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制约。在前一种制约情况下,法律对各个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其相互制约,一

  信用的法律机制主要是通过相互的制约来防止出现违反信用义务的情形。这种制约既包括市场主体各个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包括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制约。在前一种制约情况下,法律对各个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配置,使其相互制约,一方的行为形成对另一方行为的制约,从而保障各方当事人都按信用要求行事。其前提条件是要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在后一种制约机制的情况下,通常是通过市场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来防止或减少市场主体不守信用情况的发生,因此要健全市场监管体制。建筑业中最重要的市场监管机构就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等机构。因此,无论是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还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能都离不开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作用。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体系建设最完善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方面法律最健全的国家。作为信用管理法制建设的主体,美国政府的最大作用就在于对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制定、监督和执法。在美国,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约有17项,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整个国家信用体系的运行和发展。另一方面,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非常发达,协会参与立法,并制定具体的规范和标准。

    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所调查的国家都没有针对建筑业制定专门的信用法规,而建筑业信用的有关内容和要求都是渗透在相关的行业管理法规中。借鉴这种经验,我国也似乎没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建筑业信用管理法规,而可以将有关的信用管理内容渗透到现有的各种法律法规中,通过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建立建筑业信用管理的法规体系。

    建筑业信用管理的法规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国家的有关法律、建设部的有关法规和征信机构的规范和标准,体现了自上而下、逐渐具体的关系。

    与建筑业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的多部法律,都涉及到建筑业信用管理,其中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等。这些法律在建筑业信用管理法规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是制定其他法规和规范的依据。

    在上述法律中,对建筑业中的行为、义务和权利等内容做了许多规定,规范了市场中的各项活动。但是,众所周知,由于各种原因,某些法律(如建筑法)中还是存在着许多不完善,这些不完善和不合理已经制约和影响了建筑业的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修订,否则将对规范市场造成较大影响。

    当然,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立法机构应该根据我国建筑业目前存在的信用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法律加以完善。
  
    建设部制订或参与制订的法规

    建设部作为建筑业信用管理的主管机构,应该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制定和完善建筑业管理的相关法规,从宏观上引导、管理和监督建筑业信用系统的建立和运行。

  建设部制订或参与制订的法规可以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关于建筑业各个市场主体的资格、行为、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二是建筑业相关企业的信用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信息公开的制度、征信机构的管理办法以及对征信行为的一些规定,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评估和查询使用等等。上述两方面的法规都应属于建筑业信用管理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有的尚属空白,有的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信用信息公开的制度

    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质量、经济和合同方面的信息。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是信用管理的基础,这些信用信息的开放不仅涉及到建筑业企业要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而且还包括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的与企业信用有关的那部分信息的公开。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索取,并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可以查看企业财务报表;

    另一种模式是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这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

    我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很多的问题,比如:

    一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企业的商业机密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哪些信用数据是企业应该公开的,哪些属于商业机密,企业有权不对外公开,这些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界定。

    二是分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药监、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目前90%以上集中在政府,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资源被闲置和浪费。

    三是企业公开的信息不真实。在我国,由于对企业提供虚假信息打击不严厉,所以目前这个问题相当严重。很多企业,包括一些知名的上市公司,提供的信息都不真实。

    鉴于目前国内信用信息公开的现状,为了建立建筑业信用系统,建设部应该制定针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法规,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强制性;

    (2)建筑业企业应该公开哪些信息;

    (3)建筑业企业公开信息与商业机密的界定;

    (4)建设系统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如何公开,包括质监站、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等部门;

    (5)其他相关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如何协调,包括工商、税务、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环保等;

    (6)对信用信息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建筑业企业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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