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因股权激励而出现亏损的事例将不会重现。昨日,在证监会发布的股权激励备忘录3号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为负,且不得低于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此外,新规进一步对股权激励的对象、程序等进行严格控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不可随意提出修改权益价格或激励方式。股权激励计划中也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如果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这表明,此前股权激励多数将监视也列为激励对象的情况将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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