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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上市公司两份报表会计处理须一致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08-09-17 15:02:14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   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和关联方披露外,A+H股上市公司在两地市场披露的两份财务报告不应有差异。为促使内地与香港两地准则等效落到实处,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作出了

  财政部日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要求
  除部分长期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和关联方披露外,A+H股上市公司在两地市场披露的两份财务报告不应有差异。为促使内地与香港两地准则等效落到实处,财政部日前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作出了这一规定。

  2号解释规定,内地企业会计准则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实现等效后,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上述两项差异外,对于同一交易事项,应当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运用相同的会计估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在A股和H股财务报告中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事实上,对53家A+H股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的分析显示,按两地准则编报的净利润差异率仅为4.69%,净资产差异率仅为2.84%。剔除两家公司的现存差异后,净利润差异率进一步缩小到1.46%,净资产差异率缩小到0.43%。其中,招商银行、中兴通讯等6家公司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完全没有差异。分析表明,执行新会计准则后,A+H股上市公司的境内外差异已基本消除。但是,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同一交易事项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导致两份年报出现不应有的差异。其中,有15家公司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采用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形成两份财务报告净利润差异合计4.38亿元。按照新出台的2号解释,这种差异将不允许存在。

  2号解释还就新准则实施过程中的其他5个问题作出了规范性规定。对合营企业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问题,2号解释的回答是,对合营企业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不应采用比例合并法,但如果根据有关章程、协议等,表明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应当将被投资单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发行分离债、BOT业务、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2号解释也一一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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