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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提高

来源:南国都市网 2008-08-30 14:36:54

中新南宁网8月30日电(王刚 罗婷 罗婷婷)8月29日上午,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举行媒体通报会,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黄芸通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的调整内容以及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调整情况。这次政策调整适当提高

中新南宁网8月30日电(王刚 罗婷 罗婷婷)8月29日上午,南宁市地方税务局举行媒体通报会,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黄芸通报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的调整内容以及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调整情况。这次政策调整适当提高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经济的发展和土地需求的不断增加,原土地使用税的一些规定已明显滞后于经济形式发展变化的要求。黄芸说, 为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南宁市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的调整,是在国家及自治区政府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相应进行的调整。

    黄芸表示,此次政策调整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适当提高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调整后的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分成六级,一级土地为17元/平方米,二级土地为14.1元/平方米,三级土地为11.2元/平方米,四级土地为8.3元/平方米,五级土地为5.4元/平方米,六级土地为2.5元/平方米,此项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二是扩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并按国务院第483号令的规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据介绍,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了解政策调整的内容,及时补缴因政策调整而少缴的税款,南宁市地税局将安排9、10月作为纳税务局人城镇土地使用税补缴申报时间,纳税人应在这两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2008年第一、第二季度因税额调整增加的税款,同时在10月按新的税额标准缴纳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还应申报补缴2007年度税款。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款补缴期内缴纳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在补缴期内未按规定补缴税款的,从规定的补缴期满之次日起,即2008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外,在通报会上还演示了南宁市地税局开发的“南宁市三维数字城市土地使用税信息系统”。该系统以南宁市区的三维数字地图为基础,对市区范围内不同区域的土地等级及单位税额进行了直观且明确的标准,并可通过电子地图中的计算功能对应缴的土地使用税税额进行计算。纳税人可登录 http://ds.nanning.gov.cnhttp://www.citylr.com进入电子地图查询,也可通过南宁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区内的计算机登录进入电子地图,或拨打广西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及申报手续等事项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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