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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整规办等十七部门联合出台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实施意见

来源: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 2008-08-29 10:22:06

为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河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等17个部门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工作,并联合下发了《河南省信用建

  为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开展,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整体竞争力,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河南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等17个部门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工作,并联合下发了《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单位,包括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类,金融类,商品流通和商业服务类,卫生医疗、文化教育类,以及从事经济类业务和从事经济鉴证类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均可参加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评定。
  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标准:具有较健全的信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无弄虚作假行为,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等不良记录;重合同守信用,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无重大投诉事件发生;近三年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发生;重视职工劳动与社会保障,特别是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经社会信用评估机构评估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单位负责人基本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等。
  按照评定程序,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省级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申报,也可以通过河南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申报,省级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填报和出具的有关材料,经过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后,送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复核,省信用建设促进会对企业审报材料进行复核和汇总后,提交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评委会议集体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企业,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省企业信用评审委员会最终根据公示的结果,确认示范单位名单。通过公示确认的企业由省信用建设促进会统一授予“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牌匾、荣誉证书和信用等级牌匾,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为贰年。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已被确定的单位如信用水平下降或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称号的处理。
  实施意见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资金市场、招投标市场、商品交易市场等方面建立信用准入制度,使用信用产品,加快培育和完善信用市场需求。获得河南省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荣誉称号的企业将会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在建筑、道路、矿产资源等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土地交易和医药采购等招投标,在银行信贷、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产业扶持、项目配套、费用减免等方面,对示范单位要优先考虑或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在这些活动中要使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和信用报告。另外,企业或单位间贸易往来、业务合作和业务代理,应使用信用等级评估结果和信用报告,对示范单位可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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