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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加快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

来源:青海日报 2008-08-29 09:14:49

融资难是长期制约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青海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需求旺盛,融资难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好青海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也就成为各级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中

      融资难是长期制约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尤其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青海省各类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融资需求旺盛,融资难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解决好青海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也就成为各级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中小企业融资难,关键在于担保难。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内外的一条成功经验是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这条经验,不仅适合青海,而且为青海省推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具体做法。

    一、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是国内外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

    (一)世界各国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约有48%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起了较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成为一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美英模式。这些国家以发达的市场机制为依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由政府全额拨款,大部分直接由负责中小企业的政府部门操作,也有的在主管中小企业政府部门中专设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部门,如美国联邦中小企业管理局等。

    二是日德模式。在政府机构的监管下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负责运作,除以政府为主出资外,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等也参与出资,在全国若干区域内设立独立的法人单位,并建立联合会进行自律和协调。

    三是韩台(台湾地区)模式。也是在政府的监管下设立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负责运作,除以政府为主出资外,金融机构和社会团体等也参与出资。但在整个区域内只设立一家主要信用担保机构,然后广设分支机构,贴近中小企业进行服务。

    世界各国的信用担保体系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不断壮大,日益成熟。不论采用何种模式,在市场化运作机制下,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既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又使自身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在全美有2000多个分支机构,1998年为小企业担保的贷款金额为190亿美元,2004年为15万家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360亿美元,并支持了85亿美元的小企业风险投资;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是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实施公共信用保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日本各地设有52个信用保证协会。截至2004年财政年度末,共拥有资本金近280亿美元,在保余额480亿美元,为本国近35%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信用保证,担保额约占中小企业债务余额的15%;1976年成立的韩国信用保证基金会,是韩国全国性信用保证机构。它主要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主,组织机构包括总会、72个分会、7个信用研究中心和4个海外代表办事处。截至2004年底,基金组织总资本为85.63亿美元,比创立时增长了161.8倍。基金组织保证债务限额为总资本的15倍,其中,中小企业担保占98.6%,中小企业贷款保证占85.1%。

    (二)我国部分省市建立信用担保体系的情况

    早在1998年至1999年间,国家有关部门就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最终得出,只有建立、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才能有效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结论。随后,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建立健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措施:1999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召开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工作会议等相关会议;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此后,通过规范原有信用担保机构与新建信用担保机构两条途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已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国的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国家、省、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组成。国家、省、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约占全部担保机构的90%。我国担保机构从1992年开始建立,截至到2005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达2188家,筹集担保基金657亿元,户均注册资本金3033万元,累计为18.8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担保总额为3237亿元。到2007年底,我国已设立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729家,当年全国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总额1740亿元左右。

    我国各省在建立担保体系方面,主要是通过建立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两种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部分省市担保机构建立情况

    深圳市担保公司情况。深圳市担保行业发展最早、而且运作规范、管理先进,已形成了一个以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为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截至2007年底,深圳市共有担保机构229家,全年为中小企业解决400亿元融资,涉及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4万户,超过北京、上海,在全国领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由政府牵头组建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它是一家政策性担保机构,已与15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累计为2884家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了108亿贷款。该担保中心的导向和示范效应,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社会资金尤其是民营资本纷纷投向担保业。

    北京市担保公司情况。截至2007年底,北京市共有担保机构65家,注册资金达到167亿元,比上年增长20%。各担保机构通过注资增加了资本实力,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担保机构已达38家,当年新增担保额390.8亿元,比上年增长20.61%。2007年共为7785户企业提供担保,累计担保额达1363.45亿元。截至2007年底累计发生代偿损失21.6亿元,占累计担保总额的1.58‰。北京市担保机构业务稳步发展,资金实力不断增强,风险管理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辽宁省担保机构情况。辽宁省担保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截至2007年底,辽宁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有150家,省、市、县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基本形成,担保机构资本金80亿元,担保总额近120亿元,共为1万多户中小企业提供了担保,缓解了融资难瓶颈制约。

    2.部分省市再担保机构情况

    再担保是指为担保人设立的担保。当担保人不能独立承担担保责任时,再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比例向债权人继续剩余的清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担保体系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如何对担保机构增信,另一个是如何防范行业系统风险。2008年2月成立的东北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第一家跨省区的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该公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代持机构吉林省投资集团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自治区、大连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首期注册资本金30亿元人民币。东北再担保公司将为上述四省一市的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和分险功能服务。

    (三)全国各省市建设信用担保体系的基本架构

    ——性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扶持机构,属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和财政信用,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体系结构:“一体两翼”,其中“一体”指国家、省、市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信用担保体系的核心;“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预算拨付、国有土地及资产划拨、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会员入股或风险保证金、国内外捐赠等。

    ——风险控制与责任分担:采取协定放大倍数、资信评估、会员资格、企业和经营者反担保、设定代偿率、实施强制再担保、依法追偿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采取担保人与债权人、担保人与再担保人、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协定责任比例等方式共担风险。

    (四)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经验

    分析国内外的各种担保模式,其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高度关注,积极致力于担保体系的建设,并发挥着组织、牵头、监管的作用。二是担保机构建立初期,政府出资,为担保机构增信,并将社会资金纳入。大多数国家信用担保资金离不开政府出资,但不完全依靠政府资金。按照筹集资金方式的不同,各国信用担保机构分为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而能够在相当长时期内存在的担保机构,大多都属于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除了政策性扶持型信用担保之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采用互助担保作为有益补充。三是政府不直接出面从事担保业务。虽然世界上大多数担保机构都离不开政府资金的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一定要直接参与担保业务。采用市场操作的信用担保体系,政府部门不直接从事和干涉具体担保业务。

    二、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是打通青海省中小企业融资瓶颈制约的唯一选择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无论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融资难都普遍存在。在一个国家内部,经济落后地区中小企业融资则会更加困难。在我国经济欠发达的青海省,这一问题尤为突出。根据青海省经委初步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青海省共有中小企业2万余家,资金需求达到200多亿元。

    从青海省中小企业的融资构成来看,我们大致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青海省,间接融资,即金融机构贷款是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主渠道,只有疏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贷款渠道,才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而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不仅是目前打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有效措施,而且是保持经济平稳、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解决青海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必须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有效投放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青海省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来源于两条途径: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内部融资包括自身积累、亲友借贷、职工内部集资以及民间借贷等。外部融资,在青海省资本市场发育滞后、直接融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主要依靠金融机构贷款。由于受制于青海省经济发展水平滞后的影响,内部融资额度非常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尤其是一些已完成原始积累、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对融资的需求较大,要实现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的目标,只能依靠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发展所需资金。因此,要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就必须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投放力度。

    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难度大。金融机构贷款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但金融机构却普遍存在对中小企业“惜贷”的现象。因为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融资通常是一种风险较大的金融活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经营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或者说企业存续的变数大、风险大;二是企业实物资产少且流动性差,负债能力极为有限;三是企业类型多,资金需求一次性量小、频率高,导致融资复杂性加大,融资的成本和代价高;四是信息透明度极低,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非常严重。在此情况下,要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力度,只有疏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借贷渠道,降低信贷风险,提高借贷市场效率,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是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资金投放切实可行的举措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在疏通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借贷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通过多年实践的总结,信用担保体系在解决融资难方面的作用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增强了信用担保机构、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合作。通过担保体系的建立,弥补了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中存在的缺陷。担保机构通过对中小企业的担保,可以提高企业的资信水平,增加金融机构对贷款中小企业的信任,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增加金融机构贷款的资金安全,服务于企业与金融机构,并促进各类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有效合作。

    二是可以提供有效贷款,弥补抵质押不足问题。银行贷款需要中小企业提供资产抵押,但中小企业规模小、实力弱、可供抵押的资产有限,难以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对一些有市场、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弥补中小企业抵押资产的不足。

    三是减少各类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担保具有信号传递功能,当借贷双方具有不同信息时,担保可以增信,提高贷款者对其预期收益的评估能力,促成交易发生,提高借贷效率,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四是提高了担保资源的集中度,扩大了担保范围。通过建立担保体系,把各种分散的小规模的担保资源有效地集中起来,扩大担保公司资本金规模,增大担保杠杆系数,提高担保能力,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得到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

    三、青海省担保机构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同全国相比,青海省的担保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担保体系的发展远滞后于中小企业发展,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能力十分有限,远远不能适应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需求。

    截至2007年底,青海省有各类担保机构19家,无再担保机构。按级别划分,省级机构1家,占比5.26%;州地级以上机构12家,占比63.16%;县级及以下机构6家,占比31.58%。按出资划分,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13家,民间资本出资的6家。按财产组织形式划分,公司制17家,社团法人1家,事业单位1家。

    截至2007年底,青海省担保机构累计担保额为80.57亿元,累计担保笔数为1383笔。在保责任余额为31.1亿元,较上年增长42.52%。经营效益方面,2007年实现营业收入4381万元,较上年增长66.39%,其中担保费收入3488万元,占比72.2%。全年实现利润总额2821万元,较上年增长66.73%。累计提取风险准备金总额2178万元,较上年增长23.38%。

    青海省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整体规模小,担保能力弱。青海省现有担保公司19家,注册资金总额为88293万元,平均注册资金仅4647万元。其中,1亿元以上的仅3家,0.5亿(含)~1亿的有2家,1000万(含)~5000万元的有4家,1000万元以下的10家。

    按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担保机构对单笔贷款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的规定,目前资本金最大的担保公司单笔贷款的最高担保额为2530万元,而资本金最小的担保额只有8万元。因此,从整体上看,青海省担保公司规模小、担保能力弱,难以充分发挥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作用。由于担保公司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支持,致使许多中小企业由于落实不了担保,贷款拿不到,国家给予的贴息政策也落实不了。

    (二)资本金来源渠道少,资金数量有限。青海省各担保公司的资本金来源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财政资金,二是社会资金。首先,从青海省财力现状看,除省财政、西宁市、海西州、格尔木市财政可以挤出部分财力支持担保公司发展外,其他地区基本上或根本拿不出财力支持担保公司发展。其次,受经济发展滞后的影响,社会资金参与担保公司的能力也十分有限,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海南州、海北州、玉树州、果洛州等,社会资金参与担保公司的能力严重不足。

    (三)分布不均衡,体系不健全。从19家担保公司分布看,其中6家担保公司分布在西宁市,其余7家担保公司分布为:海北州2家,海南州、黄南州、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各1家。从担保公司的功能看,省内担保公司中,尚无一家实力相对较强的担保机构具有再担保职能,不利于担保行业风险防范。从担保机构实际运行看,各自负责所在辖区担保服务,没有形成体系。从服务效果看,受单笔贷款最大担保额度的制约,州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达不到企业的最低融资需求,担保资源基本上处于闲置状态,使本来就有限的担保资源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四)担保门槛高,企业成本高。由于受制于资本金规模小,很多担保机构业务量达不到盈亏平衡点,只有依靠提高对企业的收费来维持运转,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大多数担保公司将担保期内的担保费一次性收取,而且担保费用按照上限,即贷款利率的50%收取。这些做法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使很多企业无法承受。

    (五)缺乏专业从业人员。担保业属于新兴行业,并且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其业务人员不仅需要金融、财务、担保等方面的知识,还要具有行业知识,熟悉企业每个环节的运作情况。目前,青海省的担保机构从业人员学历层次偏低,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业人员占比仅为51.78%,专业素质不能适应担保业务的需要,且没有实际从业经验。一些担保机构为了节约成本,临时性招聘员工,这些人不具备从事担保业务的基本专业素质,影响了担保业务的开拓。

    四、加快青海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

    青海省地广人稀、经济发展落后的现状,造成了青海省中小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分布散的发展特点。近年来,随着青海省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构建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已势在必行。我们必须从青海省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借鉴兄弟省市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从战略的高度加快青海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一)政府引导,构建以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主体,其他类担保性公司为辅的信用担保体系

    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立足青海省担保市场建设处于初级阶段,担保机构风险大,利润低,商业性担保机构少的实际,从青海省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出发,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优势,引导和推动青海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构建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为辅的担保体系。

    一是整合政策性担保机构。选择一家实力较强的省级担保公司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各政策性担保公司资本金入股的方式,整合成一家实力较强的综合性的大型担保公司。整合后的大型担保公司是一家有政府背景,既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又开展商业性担保业务的综合性担保公司,既按照地方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发展的非经营性项目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又对各地推荐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经营性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该公司按照企业运作方式,对其所属担保机构作为分公司统一管理、统一担保授信。对已设立担保机构的州、地、市,由分公司负责开展所在辖区的担保业务。对目前暂没有成立担保公司、财政也无参股能力的玉树、果洛州,由总公司提供担保服务,并按地域就近原则,指派距离较近的分公司负责保后监管,自上而下形成体系。依托整合后的大型担保公司,通过多元化注资,增强担保机构的实力和担保能力,完善担保机构功能,逐步形成与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相适应的省、州、县担保体系。

    二是鼓励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鼓励现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不断发展壮大,同时鼓励新建部分商业性及互助性担保机构,使其发挥担保体系的辅助作用。

    三是构建青海省再担保机构。选择另一家实力较强的担保机构,赋予其再担保职能,由其按市场化原则,对现有担保机构担保能力不足部分进行再担保,使担保机构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二)制定和完善促进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法规,加强对担保业的监管

    加强对担保业监管是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也是担保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尽快出台《青海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设立与退出制度、财务与内控办法、业务范围与操作流程、风险防范与损失分担机制、鼓励扶持政策、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依法引导担保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另一方面,青海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也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行状况的监管,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行为,提高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保证担保资金安全有效和规范使用,促进担保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完善各项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配套措施,创造担保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有关中央财政资金支持信用担保的规定,各级政府应设立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专项资金,建立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与奖励机制以及对中小企业的保费补贴等机制。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还要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要求,做出长期规划,加大地方财政资金用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力度。二是要继续加大税收政策扶持,为体现政府的政策导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给予减免营业税等政策支持。三是要改善房管、国土、车管、船管、工商等部门对担保机构的抵押合同登记服务工作,逐步对担保机构开放有关信贷登记等部门的公用事业信用信息系统,促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实现平等协作、共担风险、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使担保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和便利地共享各类信息,开展担保业务。

    (四)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提升中小企业信用能力

    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经营的是信用,管理的是风险,承担的是责任。因此,搞好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根本还是营造信用环境,提升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能力。政府要切实解决资源整合问题,信息依法披露问题、企业现实需求问题和技术与资金问题。要推进建立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建设,通过不断强化中小企业诚实守信的理念和能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为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创造条件。

    (五)采取综合举措,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代偿机制,是保证其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一是通过再担保机构实现系统内风险补偿。可由财政部门安排部分预算资金作为主要担保基金,吸收市县信用担保公司为会员,并收取其一定数量股金,形成利益共同体,一旦出现风险,就能够由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风险代偿补偿。还可以与省外再担保机构合作,由其承担部分代偿风险。二是实现政府补偿。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依法建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一旦出现风险,就能够由政府给予一定风险代偿补偿。三是协作银行代偿。借鉴英国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机制,由协作银行承担部分风险代偿责任,即通过充分协商,让协作银行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六)密切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风险与利益共担

    一是为促进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担保贷款业务,使更多的中小企业通过信用担保进行融资,可在由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再出台有关规定,涵盖担保机构与银行协作的保证责任、担保的放大倍数、风险承担比例、担保贷款利率浮动、违约责任等内容,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密切合作。二是担保机构要注意研究国家的信贷政策、银行信贷资金投向。根据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大小、积极性高低和控制风险能力强弱,确定重点合作对象。同时,要努力提高承担风险、控制风险和履行代偿责任的能力,将银行的授信审查与信用担保的风险审查,在双方独立审核的基础上相结合,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三是金融机构也必须认识到,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是弱化风险条件下的有效获利方式。应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积极参与、帮助担保机构建章立制、培训业务人员,促其有效规避风险,并不断扩大与担保机构的合作范围。

    五、国家开发银行对青海省担保体系建设的支持

    多年来,国家开发银行都十分重视青海省担保体系的建设。截至2007年底,国家开发银行已通过软贷款的形式支持3家担保公司,共发放软贷款2.45亿元,为担保公司增资,有力地支持了青海省担保业的发展。今后,国家开发银行将继续配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担保公司,在发展规划、信用评级、业务创新、信息交流等方面进行合作,全面推进青海省担保体系建设。

    (一)规划支持。在青海省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将利用与全国多家担保公司在业务方面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在担保机构建设方面的丰富经验,积极配合青海省政府有关部门,参与青海省担保体系的总体规划、资源整合、融资方案制定等工作,配合各级政府和担保机构,落实各项工作,加快青海省担保业的发展。

    (二)业务支持。一是国家开发银行将在业已取得良好合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强与青海省担保公司的合作,利用自身专业化优势,积极为担保公司推荐更多融资项目。二是为青海省担保公司审定的项目提供贷款。三是及时提供有关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信息,解决项目出现的各种困难,防范和化解项目风险,实现双方合作的双赢。

    (三)信用支持。一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可以为青海省担保公司提供再担保,为担保公司增信,扩大其担保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开发银行将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通过信用评级,引导担保机构加强内部基础管理,不断完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服务水平。通过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使担保机构更好地促进信用建设和提升信用能力,得到更广泛的市场认可,从而促进全省担保体系快速健康发展。

    (四)技术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将充分发挥行业专家、融资顾问的作用,为青海省担保公司提供项目开发、项目评审等各类业务培训,帮助其提高内部管理、风险控制、信用建设、业务创新水平。同时,可以聘请国内外最好的担保公司,为省内担保机构培训。还可以组织省内担保机构去国内外担保公司考察学习,借鉴国际担保业的先进经验,加快自身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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