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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收个体户管理费开除谁 打66779212投诉

来源:大河网 2008-08-28 09:56:55

“下月起,再发现有人收取两费,就不是简单的处分问题了。”昨日下午,在省工商局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电视电话工作会上,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董光峰说了这么一句。

“下月起,再发现有人收取两费,就不是简单的处分问题了。”昨日下午,在省工商局召开的全省工商系统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电视电话工作会上,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董光峰说了这么一句。

  这句话,宣告我省两费征收正式停止。为了防止有人仍然变相收取两费,省工商局不仅公布了举报电话,还称一旦发现,主管工商部门的“一把手”将受到严厉处分。

  ●18个督查组全省明察暗访

  目前,省工商局专门为停收两费组建起一个领导小组,董光峰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计财组、人事组、督查组和材料组四个工作组,全面负责全省工商系统停止征收两费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工作。

  此外,省工商局还将成立18个督查组,由省局机关处长带队分包18个省辖市局,采取专项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地停收两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董光峰在昨天的电视电话工作会上一再严肃地提醒全省工商人员,从9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两费。如果发现有人仍在变相收取,对直接参与的当事人,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直接领导就地免职,单位主要领导要引咎辞职,并上查一级,从严追究上一级有关领导的责任。凡在落实停收两费规定上出问题的,其所在单位、所在系统在年底绩效考核中一律不得评先。

  目前,省工商局已下发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局迅速对停征两费后的定额行政收费票据进行收缴、登记,而后全部上缴省工商局,由省工商局财务处会同财政部门统一销毁。而停征前的两费收入,要足额上缴国库。

  为方便群众监督,省工商局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如果商户发现有人收取两费,可以拨打0371-66779212进行举报。

  ●两费停收不影响工商部门职能

  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收取的两费,一旦停收,将对工商部门的经费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明在三部委联合召开的电视电话工作会上专门指出:“地方财政部门要切身承担工商部门经费保障责任。”

  据了解,8月26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工商局曾专门就经费问题进行过探讨,当时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对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说:“两费停收,你们的经费收入肯定要下降,人员数量估计也要降下来。”

  但在昨日的电视电话工作会上,董光峰保证,经费收入下降,不会对人员数量产生影响。省工商局一年半前专门花了2亿元资金来建设基层工商系统,成功实现职能转换,两费停收后,工商系统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发展、服务、执法、维权上,基层工商人员的工作任务不会轻。

  不过,省工商局副局长杨文生承认,两费取消后,确实会对全省工商系统的经费收入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省工商局准备近期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并加强与省财政厅的沟通协调,争取尽一切努力确保全省工商系统经费保障水平不降低,尤其是基层工商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不降低。

  据省工商局财务处工作人员透露,目前全省工商系统的财务部门都在搞调研,摸查底数,省工商局要求他们“把各项经费都纳入财政预算”。

  个体户管理费停征还不是结束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票据

  从9月1日起,我国将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从经济发展现状看,“两费”停征的时机很微妙,很切合国家最新确定的宏观调控政策。有法律人士指出,目前来说,这次停征只代表“收费为0”。如果不废止支持收取“两费”的行政法规,那么经济形势变化后“启征”也不是不可以。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现在还不是“历史名词”,也没有“寿终正寝”。

  □今报记者 路治欧/文 沈翔/图

  ●下半年宏观调控基调确定“两费”适时停止征收

  7月底,北京奥运会召开前夕,国家最高决策层为今年下半年的宏观调控定下基调,宏观调控由上半年“双防”(防止经济过热、防止通货膨胀),转为“一保一控”(保增长、控通胀)。

  从防止经济过热到保持经济平稳增长,这一政策转变与我国中小企业在需求减小、人民币升值、成本上涨等因素作用下,生存日益艰难关系很大。

  8月6日,在北京举行的“当前经济形势与中小企业生存状况研讨会”上,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发布报告称,一大批中小企业已经出现了关停、半停工的状况,个别也有倒闭的状况,预计更多中小企业将在今年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进入冬季里的三九天。

  该协会称,到目前为止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已经达到430多万户,个体工商户达到3800多万户,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比重已经占据半壁江山。

  资料表明,中小企业承担了大部分的就业重任。个体私营经济解决了70%以上的新增城镇就业、70%以上的城镇再就业和80%以上的进城务工农民就业。

但是,税费负担很沉重。

  一直呼吁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广东律师郭生平说:“工商收费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环境的改善。”

  从1999年到2006年6月,全国个体工商户减少约65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87万户。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的这组数字,被许多专家认为是收取“两费”导致的。

  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认为,这主要因为登记审批制度繁琐、融资难成为“瓶颈”、片面的城市现代化让创业者无处创业,同时,1/3的税,2/3的费,创业者的“油水”确实几乎被榨干。

  据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的调查,浙江一个农副产品市场,每年要缴纳的工商“两费”达500万元,数额相当于该市场管委会一年的租金加上市场停车管理费收入的56%以及市场全年缴纳的国税、地税总额的27.7%。

  税费负担引发的另一个后果,就是抬高了农产品流通费用。而农产品等生活资料价格又直接影响通货膨胀率。摩根士丹利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王庆根据中国经济的实际表现,认为基本生活资料价格与通货膨胀率有很强的正相关性。

  8月22日,财政部发布的消息称,“两费”停征是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发生了转变”,可以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其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早在1998年体制改革时就已经发生了转变,主要是维护经济秩序和进行市场监管,不再直接参与市场建设。但是,收取“两费”又持续了将近10年,在一次次的文件清理中安然过关。

  各界人士取消“两费”的呼声、全国人大代表向“两会”提交取消“两费”的议案、针对“两费”的行政诉讼等也持续了10年。

 

  因此,我国经济发展形势严峻是9月1日起停止征收“两费”更深层次的原因。

  ●工商部门忙着停征“两费”法律界人士建议取消“两费”

  这两天,工商部门一直在安排停征“两费”后的监督管理、经费保障等工作。

  8月2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召开全国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电视电话会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要求各级工商部门令行禁止,否则“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同时,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未来一段时间,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两项收费的票据进行收缴、登记,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统一销毁。

  这些举措向公众表明,“两费”坚决停止收取。

  但是,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成永认为,“‘停征’和‘取消’是两个概念。‘停征’只是意味着不征,或者‘收费为0’,不能排除以后重新征收。而‘取消’则是把这两个收费项目废止,如果再想征收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确立收费项目。”

  因此,他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及时介入,撤销支持收取“两费”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及时将此类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废止。

  收取“两费”的依据:1983年2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进入集市交易的商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少量的市场管理费。”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衍生出来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文件]、《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确定了收费标准和收入用途。

  这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许多违法之处: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显然属于非国有的财产。《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至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支持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入会原则应当是自愿的,但是个体户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却规定“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开支”。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里仍然有滞后市场经济的条款:农民到市场上出售大牲畜、工业品或者做修鞋之类的生意,都“须持有基层行政单位的证明”。否则,可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成永说:“如果不废止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那么,从法律实践上看,以后再‘启征’也不是不可以。”

  ●“两费”征收显法律尴尬众专家再谈立法审查

  “‘启征’也不是不可以”,难道那些明显与《立法法》等法律有冲突的行政法规仍然有效?这就涉及了法律与行政法规冲突的法律适用问题。

  郑州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魏胜强说:“下位法与上位法相冲突,无论制定早或者晚都是无效的。但是,我们只能说,从法理上说它应该是无效的,但是我们不能自然而然地认定它没有法律效力。”

  他说,法律效力的认定应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基于同样的原因,之前各地出现的公民状告“两费”收取违法的官司都以失败而告终。

  律师成永解释:“因为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失效认定,因此,‘两费’收取依据的行政法规仍是有效的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基于这些行政法规去审理案件不是没有道理。”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因此,即使某个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法院也无权认定下位法没有法律效力。成永认为,法院只能根据立法精神决定各法律法规的效力大小来适用,判定行政部门具体的行为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没有撤销“两费”收费依据的行政法规,国务院也没有自行废止它们以及相对应的部门规章。因此,“两费”一直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

  学者刘俸宇认为,国务院应就收费依据进行一次彻底审查,尽快取消不合理的收费办法。更重要的是,应尽快建立立法审查机制。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也多次呼吁,政府应该更多地直接援用《立法法》的审查机制或者尽快建立立法审查机制,对那些违反宪法、违反上位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清理。

  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李克杰则更进一步指出,目前公民对法律法规的审查建议,难以进入法定程序,结果一些明显有冲突、有漏洞、侵害公民权益的法规处理起来却遥遥无期,这对有效监督部门立法的弊端非常不利。因此,应该“扩大人民法院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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