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的陆续下发,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也全面展开。日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浙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的陆续下发,各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也全面展开。日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浙科发高[2008]188号),就浙江省的认定工作进行部署。
《通知》明确,2008年下半年,浙江省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原则上按月开展认定工作。文发之日起开始受理市、县(市、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从明年开始,每年认定两批,市、县(市、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上报时间为3月底、9月底。有关申报材料表式可从浙江省科技网(网址:WWW.ZJINFO.GOV.CN)网站上下载。
据介绍,浙江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组成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组成人员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四个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县(市、区)、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认定工作办公室。认定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局。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企业认定、复审、复核和更名等工作的受理、初审、统计和上报等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中介机构的资质、有关数据合理性和正确性等。各市要负责所辖县(市、区)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此外,浙江省的高新企业认定采用开放的中介机构鉴证制度。企业可自由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附上独立执业资格证明、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及在册职工执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计师等证明材料。发现在认定工作中鉴证的中介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经查实后在网上公告,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告知相关资质发放机关,提请相关机关进行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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