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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发〔2008〕52号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泰山信息网 2008-08-18 15:34:0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组织形式和法人治理结构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控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全资或控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按照“谁出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鼓励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设立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企业间互助性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提高担保机构竞争力。提倡担保机构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二、建立专项资金和风险补偿机制

    (一)设立泰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贷风险补偿和补贴。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制定《泰安市信用担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办公室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办公室研究确定,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鼓励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鼓励支持较大的国有控股(参股)担保机构组建担保集团,带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可通过资产重组合并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四)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

    (五)把担保机构建设列入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金融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每年对全市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组织一次综合考核。对发展快、贡献大、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三、落实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一)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自免税手续办理之日起 3 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期满仍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税。

    (二)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三)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商定。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规定,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以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担保费收入实行差额计提,对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所提取的准备金部分要转为当期收入。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金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鼓励、支持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担保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协商确定,一般控制在10倍以内,不低于5倍。按照互利共赢、风险共担原则,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7,具体比例由双方平等协商共同确定。

    (二)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风险溢价机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三)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推行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制,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针对中小企业经营和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努力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四)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设立后,应按照规定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此之外,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原则上不再向担保机构收取保证金。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和市场前景好、反担保措施切实可行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可取消保证金。 

    (五)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设定合理的代偿期。担保机构已经全额代偿,金融机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转让权益。金融机构要将担保机构的代偿信息,及时输入企业及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将担保机构为代偿的企业或个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良好环境

    (一)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依法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二)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可以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要对担保机构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信息查询程序,为担保机构提供与客户相关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六、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一)切实加强对中小企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成立泰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由分工副市长任组长,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的征集、评估、担保、风险控制和失信追究制度以及信用担保机构准入制度。对政府全资或政府控股的担保机构,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资产等级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和监管工作。工商、科技、公安、司法、国土管理、建设、房管、交通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监分局负责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担保机构备案制度。按照《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市中小企业办公室、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是全市信用担保机构的备案管理机关,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同时是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备案具体办理机关。担保机构备案分开业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等三类。担保机构在向工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准变更手续或核准注销手续后一个月内,到市中小企业办公室公室办理备案手续。担保机构备案和备案证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在县(区、市)内设立机构的,由市级备案机关办理。跨地市(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担保机构和省级政府全资或控股的担保机构,由省级备案机关办理。担保机构备案开业后,于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向备案机关报送基本情况表、业务统计表、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备案管理机关要建立档案和备案管理制度,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汇总分析报告。对按规定备案、报送报表材料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在有关网站上予以公示。对不按规定备案的担保机构,不享受国家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制定的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三)规范担保机构财务会计制度。担保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报告,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

    (四)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将担保机构评级结果纳入山东省重点企业征信数据系统,作为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等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推动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

    (五)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和服务。建立担保机构绩效评价和行业统计制度,培育和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引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水平。加强担保行业协会服务职能,促进行业协作和自律。担保行业协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建立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定期组织培训考试,统一颁发资格证书,作为担保人员上岗执业的依据。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度,推动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泰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泰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闫新建  (副市长)
    副组长:王  平  (市长助理)
            任先德  (市长助理、市财政局局长)
            任树凯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
            陈  强  (市中小企业办公室主任)
    成  员:高丽丽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桂选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杜寒青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传文  (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  斌  (市财政局副局长)
            刘德胜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安增利  (市交通局副局长)
            张广银  (市建设局副局长)
            张耀禄  (市国资委副主任)
            张  群  (市房管局工会主席)
            张焕昌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继颖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树昌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广旭  (市质监局副局长)
            韩  伟  (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陈树涛  (泰安银监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办公室,陈强兼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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