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金融业发展和深化金融改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研究发布《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金[2008]93号),要求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从2
为适应金融业发展和深化金融改革,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研究发布《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金[2008]93号),要求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统一遵照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通知》就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有关事宜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原由税务部门负责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统一划归财政部门负责。各级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衔接,确保各项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统一遵照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与《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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