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征信体系存在三大问题 (一)法规建设进程迟缓,目前的草案尚不成熟。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运营全过程都需要法律法规支撑。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深圳出台过关于个人征信方面的地方法规,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
社会征信体系存在三大问题
(一)法规建设进程迟缓,目前的草案尚不成熟。社会征信体系的建立、运营全过程都需要法律法规支撑。到目前为止,只有上海、深圳出台过关于个人征信方面的地方法规,国家层面尚没有统一的有关社会征信体系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这使得构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薄弱。大量可以开放的信息封闭在行业主管部门手中,部门之间因缺乏法规约束而难以协调。
当前制约联合征信开展的瓶颈问题是缺乏强制公开信息、有限制披露信息和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法规,而不是限制中介机构(特别是一些市场自发成立的从事信用增值服务的机构)发展的问题。
(二)全国征信体系模式的选择众口不一。首先,在全国征信体系构建方面,有人认为,征信体系建设应当自上而下开展,除上海之外不再搞其它试点,主要依托银行信贷登记系统,建立全国数据中心;但地方同志和许多专家认为,全国统一建设起步慢、立法时间长,数据更新效率低,协调管理有难度,应当在条件好的中心城市扩大试点,然后横向联合、互联互通、上下结合。其次,在基础数据采集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与个人信用数据库并立,由一个机构管理运营;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与个人征信差别很大,应仿效发达国家的分立模式。再次,在征信体系的基础数据库平台建设方面,一种观点认为应由政府出资作为信息基础设施来建设;另一种观点认为完全可以市场化商业运作。
近年来,各地政府积极推动征信体系建设,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开展了本地区征信试点或法规起草、征信机构筹建等实质性工作,对宣传引导企业和公民诚信观念、整治市场秩序、树立本地区诚信形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实践表明并未出现财政资金流失、重复建设和重大违法违规的不良后果。因此,地方积极性不应受到抑制。笔者认为扩大试点本身并无风险,基础数据库接口从技术上讲也没有大的障碍,应当保护地方积极性,稳步扩大试点,继续摸索经验。
(三)商业银行组建征信机构设想欠妥。根据国际经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应当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和个人自愿的原则。上海试点表明,当前条件下,由政府指导推动联合征信、第三方中介按市场规律运行的模式比较成功。笔者认为,“将人民银行现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剥离出来,由各商业银行共同发起成立中国征信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企业、个人信贷信息征集工作”的设想欠妥。原因如下:
——银行贷款登记系统与企业、个人征信系统有很大不同。现代社会中的信用关系渗透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单一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很难满足社会需求。现有的银行贷款登记系统与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在建设目的、信息来源、征信内容、评估标准、管理维护、服务方式和服务对象等方面区别很大。社会征信系统的信息内容来自金融、经贸、财税、工商、审计、物价、统计、公安、海关、司法、审判、质检、教育、劳动保障和公用事业单位等一系列部门,以及法人(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和社团等)和个人,而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征集企业或个人与银行发生的金融交易信息,只是社会征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自身很难实现从同业征信向联合征信拓展。基于其服务对象的需求,将来仍然只是金融征信方面的子系统。
——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不利于市场公平。商业银行既是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信息的提供者,又是该系统的主要使用者,如果再成为该系统的所有者和建设、维护、经营者,容易构成新的行业信息垄断。一旦如此,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的信息也会“按需提供”,易引发信息失真。发达国家一般采取“第三方征信”制度,即在银行和个人作为当事者之外,由“第三方”即中立机构组建社会征信机构。
关于加快我国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尽快明确信用管理总体协调部门。笔者认为,当前包括企业和个人征信制度建设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监管,应由政府推动,明确一个综合部门依法或授权协调好政府各部门之间、政府与民间机构之间的关系。在信用体系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的作用在于推动和规范,后期的作用在于监督与服务。待条件成熟、法律环境具备后可以考虑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
(二)加快法规建设步伐。建设征信体系应该有法可依。由于我国征信业发展历史不长,地区间、城乡间发展不平衡,许多相关的现行政策法规尚需要修改,因此制定专门法的时机还不成熟。人民银行代国务院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应规范的重点:一是强制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部门以义务的形式向信用中介机构无偿或有偿开放;二是规范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与使用;三是加强信用行业管理,监督中介机构,制裁各种违规行为。
(三)正确选择征信体系发展模式。根据国际经验,建立社会征信体系应该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建议在信用信息征集环节建立基础数据库,可考虑由社会公益性机构垄断运营;在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服务领域,目前可鼓励成立完全市场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实现有限度竞争,避免形成新的行业垄断。
当前建立完全由国家一级包办、上下一体的征信体系极不现实,特别是在个人征信领域难度更大。针对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城乡差异大、发展不平衡的特点,笔者建议宜对法人和个人均实施信用记录属地管理,按省、市、自治区分立数据库,再行连接,实现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总的思路应当是按照“先中心城市、后边远农村,先发达地区、后落后地区,先地方、后全国”的步骤实施,加快建立起统一的社会征信体系。中央部门应当在推动立法方面多做工作,打破信息封锁,促进区域性、行业性的征信系统全国化、网络化,资源共享;近期应着手统一规划,并考虑在基础好的省市扩大试点。鼓励地方打破封闭,形成区域联合,按法律规范和市场需求逐渐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规范,最终达到全国征信体系统一。
(四)切实鼓励中介机构发展。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是信用市场的主体。由于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也相应处于初始阶段,存在着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够规范、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信用中介机构的运作空间有限、定位不准确等问题。中介机构能否健康发展是我国能否尽快培育起信用市场的关键。当前条件决定我们既不能重复发达国家长期市场竞争的历程,也不能单纯依靠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建立象邓白氏(Dun&Bradstreet)、全联(Trans Union)那样超大规模的信用服务企业。建议一方面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积极培育中介机构,以设置市场准入条件来控制发展速度;另一方面以国民待遇引进国外资本、人才和先进的经营理念,促进竞争,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五)加快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市场需求是信用制度持续生存的基础。目前我国除了对发行企业债券有评级要求外,使用信用产品的领域很小。应参照国外做法,一方面以政府立法、行业组织立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另一方面鼓励中介机构开发适销对路的信用产品,同时加大对企业和公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制度的普及教育,增强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意识,使信用产品的运用成为社会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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