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了解到,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拟定了《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其中明确制定条款支持广东小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灿盛在7月29日举行的广东省第十一
记者在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了解到,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已拟定了《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其中明确制定条款支持广东小企业的民主管理工作。
广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梁灿盛在7月29日举行的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说,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已经成为广东小企业开展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有效解决了小企业难以开展民主管理工作的问题。为了规范和推动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大厦等小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产生办法和职权作出了详细规定。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将由区域、行业内的企业职工按一定比例推荐或直接选举产生,并可行使多项职权,如监督区域、行业内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履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等情况。
据悉,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于7月30日下午对《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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