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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启用税务发票

来源:无锡交通台 2008-08-02 14:42:36

以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发票为行政事业性医疗服务专用收费票据,昨天从市卫生局获悉,8月1日起,无锡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据介绍,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非政府性资金投资举办的,或国有资本不具

    以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发票为行政事业性医疗服务专用收费票据,昨天从市卫生局获悉,8月1日起,无锡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服务收入时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据介绍,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非政府性资金投资举办的,或国有资本不具有实际控股权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各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综合及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护理院(站)、门诊部、诊所,以及对内服务的企业医疗机构等。
  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市场化运作方式,并不体现政府行为。以往使用的行政事业性医疗服务专用收费票据不需要纳税。而使用税务发票后,税务部门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将对其逐户进行实地评估,以界定其是否要征税。主要查看其实际运营中是否高于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收支结余是否只用于自身的发展,有无存在分配情况;是否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作纳税鉴定并纳入税收征管,同时经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手续。
  另据悉,市卫生局要求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严格按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内容开具专用发票,不得超范围开具,一经发现,将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而税务部门将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纳税评估。对按规定不须纳税的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部门建立台账,列入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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