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落实国务院支持非公经济发展36条,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明确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行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2.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
1.认真落实国务院支持非公经济发展36条,凡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未明确作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行业,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2.按照“非禁既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电行业,以及从事电力安装、设计、施工等辅业;允许民营企业申请经营电信增值业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城镇市政公用事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扩大民营企业投资教育、卫生、科研、体育等社会事业领域。
3.放宽经营范围。对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可根据创业者申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4.放宽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
5.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创业者作为经营场所的房产,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制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交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7.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创业。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以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8.鼓励转业退役军人再创新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9.鼓励农民致富创业。积极支持农民兴办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投资设立专业合作社;降低成立合作社的社员人数限制,最低放宽到5人;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由章程自行约定;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一律不收取任何费用。
10.建立“登记绿色通道”。设立就业政策咨询台,实行“立等可取、当日办结”的限时办结制度,支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主择业。
11.鼓励支持农产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成熟一个申报注册一个。
12.抓好一批次新市场发展服务。对创建三星级以上市场实行申报创建辅导,跟踪指导创星达标服务。
13.抓好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工作。帮助投资主体设计改造方案,即时处理农贸市场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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