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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甘肃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业协会 2008-07-26 10:01:4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精神,切实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用的认识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促进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体系。近年来,我省各地先后建立了一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些机构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相比,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存在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弱、布局不合理、运行不规范、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促进全省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经济工作的一项重点,着力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不断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运行机制,切实改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发展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以充分发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科学发展、加快和谐山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规范管理、多层次构建的方针,积极发展政府独资或控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积极引导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有序竞争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在全省建成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形成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龙头、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骨干、县(市、区)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基础、其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补充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运作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政府、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设立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资本;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
  (二)在我省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在办理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后,到所在地财政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市场原则独立运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担保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指令担保机构担保。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管理运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努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一)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加强互利合作,合理确定风险责任分担比例,并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根据双方的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对信用等级高的信用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放大倍数。具体放大倍数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金融机构要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领域,加快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创新,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
  (四)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审贷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五、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支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加大对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增加注册资本。省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各市、县也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并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完善担保体系的增信、风险补偿机制,不断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三)要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六、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服务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省人民政府已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指导和推进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日常事务由省财政厅承担。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以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推进。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向进行指导,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中小企业、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配合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监督管理;公安、建设、国土等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手续;人民银行各地分支机构要完善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间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通报中小企业贷款不良情况及担保机构担保责任履行情况,建立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四)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健全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信用发布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满足融资担保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加强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强化诚信意识,教育企业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融资担保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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