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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反垄断执法机构现身 工商总局成立执法局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07-26 10:00:34

7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外界公布了该局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该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即将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7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向外界公布了该局的“三定”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该方案,国家工商总局即将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我国的反垄断法将于8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是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还未明朗,外界一直无从得知。
 
 
 
因此,工商总局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将是第一个现身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规定》中对即将设立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职责的描述是:“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此前,工商总局负责反垄断执法的主要部门是公平交易局。据本报记者了解,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将在公平交易局的基础上改建。

  在过去的几年中,公平交易局曾经积极主动地介入反垄断法的制定过程。在2007年,公平交易局曾经开展了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专项执法行动,并曾经设想要在全国的一些重点城市,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

  在国家工商总局早先的网站上,对公平交易局的职能定位是:“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公平交易局下设反不正当竞争处和反垄断处。两处此前的编制各为5人。

  根据当日工商总局公布的“三定”方案,工商总局关于反垄断的执法权局限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类。此前,我国反垄断法定义了三种具体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规定》赋予工商总局的第六项职能就是关于反垄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这与此前人们的猜测一致。曾经有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反垄断执法权的分配格局将尊重“历史传统”。所谓“历史传统”,就包括了工商总局一直以来掌握着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大权。

  7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本报记者访问时强调,关于反垄断法律的执法,就会保持一定的连续性。“新的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会是反垄断执法的分水岭。”

  根据本报记者此前得到的消息,另外享有反垄断执法权的机构还包括国家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前者将设立“反垄断调查局”,专司“经营者集中”的垄断审查,独掌内外资并购的审查权。而国家发改委的反垄断职能将是局限在价格垄断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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