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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治理中的诚信实现机制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7-21 13:09:52

社会诚信缺失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急剧变革的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包括信用危机和诚信缺失现象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对此,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治理。笔者认为,加强社会诚信建

  社会诚信缺失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急剧变革的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包括信用危机和诚信缺失现象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对此,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治理。笔者认为,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治理社会诚信缺失,必须从建立健全一系列机制入手,以使社会诚信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并确保其更加健康持续地发展。
  一、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社会诚信建设的约束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它要求各种经济主体不仅要维护法律信用,而且也要遵守道德信用,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在社会诚信实现机制的构建问题上,只有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原则,遵守德法结合的信用约束,建立健全法律和道德相结合、软和硬相配套的约束机制,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首先,建立社会诚信建设的道德约束机制。一是要加强诚信道德建设,确立竞争与合作的市场双赢意识,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文明的思想道德氛围,提高全民的信用观念和意识,使诚信道德深入民心。二是加强传统优秀思想文化的教育,将传统道德中的诚信思想继承、改造和发展,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结合,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并在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过程中贯彻落实,为诚信社会的形成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三是加强信用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尤其要加强政府公务员的诚信教育,使其自觉做到以身作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取信于民,在社会诚信建设中切实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同时要强化企业经营者的信用意识,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思想以及信用是宝贵的无形资产的观念,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环境。
  其次,建立社会诚信建设的法律约束机制。法律约束机制由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其主要功能是对社会诚信机制的确立和实施提供法律保障。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快立法进程,制定一套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明确信用主体行为的法律责任,使法律真正成为保障社会信用资源共享、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惩处毁约失信行为的有力武器,当务之急是要出台信息使用的法律法规,解决各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对外开放问题;完善鼓励守信、惩罚失信的法律法规;出台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的法律法规,并对信用档案的征集与管理、记录与使用以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对象的责任与权益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外,要加大信用执法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创造条件。
  二、积极培育规范的信用评价市场,构建社会诚信建设的评价机制
  信用评价是以调查、征集所得的信用主体的大量信息为基础,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和信息处理技术,加工以信用主体资信报告为基本形式的信用产品。由于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好坏,影响信用主体的切身利益,因而信用评价机制在社会诚信机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作为市场主体信用优劣的基本依据,征信产品及其广泛运用能有效克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信用交易市场的透明度,促进信用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建立社会诚信建设的评价机制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必须高度重视信用评价行业的发展,积极培育信用评价市场。政府应当在公共信息开放的基础上,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规范和推动信用评价机构的建设与发展。为此,政府应督察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中介组织进行信用评价活动,向中介组织提供各种方便,为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政策的调节作用,积极扩大社会信用的使用范围和市场需求,为信用中介组织的生存发展创造市场空间。政府还要积极为信用中介组织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开放信用信息资源,对中介机构开展的社会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价活动提供全面支持等等,以充分发挥信用评价机制在防范信用风险、维护良好的信用秩序、降低全社会的信息成本和引导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向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是加快信用评价部门自身队伍的建设,提高行业人员的基本职业素质。行业人员要具有多元化的知识结构和较强的专业分析能力,具有公正、独立的立场和为客户保守秘密、遵守承诺的道德品质。要加强信用评价部门组织系统的建设,建立规范的资信评估机制和预警机制。由银行和专业资信机构根据记录在案的个人、企业的信用资料对个人、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风险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对有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做出预警,从而防止风险和风险转嫁。如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传播媒体,对假冒伪劣商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这种舆论造势对于制假售劣的企业来说,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又如进行质量监控,不定期地对产品监督抽查,并在全国调查各种质量舞弊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通过公开调查结果,使人们在结果评定中做出正确选择。
  三、不断完善社会信用的奖惩制度,构建社会诚信建设的激励机制
  社会诚信建设的激励机制是社会组织或团体根据一定的需要和标准,就主体的行为是否与社会规范和标准相符合而给予的奖励或惩罚的机制。它是社会诚信实现机制的核心内容,其作用在于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道德谴责手段,惩治失信行为,将失信者从主流交易中清除出局;同时对守信者给予政策倾斜,降低他们获取资金、技术、服务的门槛,给予他们各种交易便利。比如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和个人较高的银行信用额度和更为优惠的存、贷款利率,以及给予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在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上的优先权利等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依法设置完善的奖惩机制能够杜绝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使守信用的企业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能帮助遵纪守法的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获得更多的商业利益;能够将不守信用的企业的信用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的数据库中,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时期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可见,建立失信惩罚与守信奖励机制是确保守信者得到利益、失信者付出代价的重要保障。
  根据目前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建设进展状况,当前在设计奖惩机制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制定合理的奖惩标准,切实做到奖惩公正而恰当。这就是说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定性定量指标体系,奖励和惩罚的界限要分明、程度要与特定信用主体的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相称,与特定信用主体的责任履行、兑现承诺与否相符合。根据特定信用主体的守信或失信情况和严重程度,对守信行为或失信行为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或惩罚,让失信者受到惩罚,让守信者得到更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努力营造奖以得众,罚以警众的社会氛围。二是失信的成本要超过失信的受益;守信的受益要大于守信的成本。目前社会上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守信的成本远远高于失信的成本,失信者没有受到及时严厉的惩罚,从而使投机取巧、背信弃义甚至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要加大奖惩力度,增大失信成本, 对恶意背信者施以重罚,使守信守法者不吃亏,失信违法者无利可图或得不偿失。这样既可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信用活动中“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体现公平和正义;又可维护相关制度规范的尊严,保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四、充分发挥管理主体的积极作用,构建社会诚信建设的监管机制
  信用监管机制的主要功能就是从不同侧面对与信用有关的活动进行调控、引导、监督和制约。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只有当它的国家信用监管体系比较健全,有信誉且公正的征信服务在全国普及时,才能保障以信用交易为主导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形成征信国家。我国信用缺失的表现及其危害也表明,不少失信行为都是钻监管不严的空子。因此,治理社会诚信缺失,就必须强化信用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是完善的信用体系的基础,而信用档案记录是对信用主体进行评估的依据。这种个人信用档案登记的资料,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户口证明、职业、社会关系、借款历史、婚姻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以及与借款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等。当前,我国应尽快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并逐步扩展到实行个人基本帐户制度,在此基础上,适时成立从事征信业务的专业机构,建立个人或社会组织的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通过采集个人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整合分散在社会各个方面的信用记录,面向社会提供资信服务。
  二是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为此,要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记录、管理、使用、监控的制度与机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企业信用公共信息平台,实现社会对政府、企业信息查询、交流与共享的社会化,充分为社会服务。要建立由工商、税务、质检、公安等有关政府部门和银行、金融、保险等系统成员组成的信用管理组织,领导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协调与实施,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强化社会诚信的监管,确保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
  三是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协会是企业行业自律的专业组织,其主要功能是帮助企业和职业从业人员提高信用观念,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培育企业和职业从业人员的信用需求,为会员(企业和职业从业人员)提供信用服务等。行业协会可以利用会员资料设立行业信用数据库,依法公布行业内失信者的“黑名单”,通过组建行业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信用平台,形成企业和个人(主要经营者和职业从业人员)信用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的行业信用环境。
  四是强化企业的信用管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企业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目前我国的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一方面建立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建立配套的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应付帐款管理制度等,以防止自身发生的失信行为;另一方面建立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和应收款管理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以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效率。
  五、加快信用信息公开化和市场化,构建社会诚信建设的披露机制
  目前,我国信用信息分散,且被严重屏蔽。绝大部分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这些部门占有80%左右的信用信息资源,是最大的信用信息拥有者。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条块和地区的分割使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合理、充分地流动,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影响着统一的信用信息市场的形成。信用专业机构难以全面得到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依靠信用信息进行商业化、社会化和公正独立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以及提供信用管理服务。所以,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市场化已迫在眉睫。

  第一,要加快社会公共信息的法制化。为了配合建立信用管理体系需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的要求,应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即使对于那些不宜在全社会公开的信用信息,政府也应有一套信用管理和获得信息的规范有效的渠道。对此应加快立法步伐。我国对信息数据开放的立法应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明确信用数据的开放程度,很多可以公开开放,以及能够通过一定正规的方式和渠道获得的信息应通过一定的渠道和途径尽快开放,增强社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另一方面,在涉及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也应有相关的法律约束。
  第二,要加快社会公共信息的公开化。从政府做起,建立政务信息、信用信息的积累和公开制度。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注重公共信息、特别是涉及信用记录、失信和违法检查处理、惩罚等方面的信用信息的登记、积累、整理、建档等项工作。同时利用网站、公告等方式在政府部门之间交流或向社会公开披露,以方便征询者查询使用。必要时,针对某些重大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在社会上披露或曝光。通过政府政务公开和公共信息的公开,为社会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
  第三,要建立信用信息管理网络平台。引导和支持信用信息中介服务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咨询服务网站;允许依法征集公共信用信息,建立社会信用信息库,开展信息查询、征信委托等网上交易和服务,使信用信息需求得到方便、快捷、及时地满足。社会信用信息的网络化征集、传递、披露和公开交易,不仅使征信更为容易,而且势必对失信行为产生有效的遏制和约束作用。从而必将使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力求保持自身良好信用记录的自觉性得到增强。先进的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无疑会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以及社会信用秩序的改善,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淑芹.论信用建设的社会保障机制[J].伦理学研究,2004,(2).
  [2]吴潜涛,赵爱玲.论构建社会诚信机制[J].齐鲁学刊,2004,(2).
  [3]韩玉奇.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若干思考[J].唯实,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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