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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待建设完善

来源:信用中国 2008-07-19 14:03:36

“尽管各地积极在进行区域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但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合同违约、拖欠债务等失信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副省长胡苏平在接受采访时说,“必须加快

  “尽管各地积极在进行区域性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与实践,并取得了初步成果。但制假售假、偷税漏税、合同违约、拖欠债务等失信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副省长胡苏平在接受采访时说,“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紧建立和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建立信用信息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的力度,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胡苏平代表指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致使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少法律依据,陷入瓶颈,进展缓慢。她建议: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和经验,加快制定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布、失信惩戒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政府部门、司法部门、金融系统、市场主体及个人提供基本信用信息的义务等,为各种社会信用活动的开展提供法规、制度支持。 
  长期以来,政府及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社会信用缺失的根本原因。胡苏平代表指出,解决信息不对称,根本的途径是建立内容准确完整、查议方便快捷的信用信息体系。 
  为此,她建议,“打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推进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中介组织的联网,将散落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实现‘数据互通、信息共享、业务联动、综合监管’,为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对于对失信行为的惩戒,胡苏平建议,形成失信惩戒机制,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社会约束机制,靠法治和德治的合力、自律与他律的作用,共同惩戒失信行为。 
  目前,我国信用市场和信用社会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滞后。为此,胡苏平代表指出,发展信用市场和信用服务机构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她建议:对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运营、管理,实行政府投资启动、市场机制推动,商业化运作、社会化服务。对信用市场的培育,要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信用调查、咨询、评估、担保等信用中介组织和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和违法违规中介活动,促进信用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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