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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认证行业的法律 国家对信用产品的政策

来源:中国诚信企业网全国信用工作委员会 2008-07-19 10:42:40

一、信用认证行业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信用认证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2004年,中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开放了信用认证行业。● 党中央和国务院坚定地履行WTO承诺和打造&l

     一、信用认证行业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信用认证行业的市场化发展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 2004年,中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开放了信用认证行业。
 
● 党中央和国务院坚定地履行WTO承诺和打造“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决心,为信用认证行业的市场化发展与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政策环境。
 
● 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都将会为信用认证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清理障碍的作用。
 
● 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建立全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要求: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社会信用制度。国家商务部、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九部委在“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工程,要探索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信用管理的促进作用。要鼓励信用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
 
● 2007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大力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07〕32号),为信用认证行业清理了市场障碍。
 
● 2006年12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信用认证行业清理了市场障碍。
 
● 中国政府对信用建设的政策精神
 
● 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部务部、国资委、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诚信企业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随着证书的商品化,企业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信用机构评定、办证。
 
 
 二、国家对信用产品的使用政策
 
     2007年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文件指出:“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对于打击失信行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群众权益,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鼓励扩大信用产品使用范围,培育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支持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鼓励信用产品的开发和创新,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三、信用认证行业的社会意义


     哲学上讲,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自然界的发展有很多相通之处,市场经济的行业平衡机制与自然界的生态平衡也有惊人的相似。当某种动物的天敌减少以后,会带来生态失衡的连锁效应。信用行业得以产生的历史原因,是因为骗子的盛行,信用行业的产生与发展能够抑制骗子的盛行,这就是信用认证行业存在的社会原因和社会意义。


     我们可以放眼世界,无论是我国还是其它国家,凡是骗子较多、社会整体诚信度差的地方,都是信用认证行业不发达的地方。我国当前整体信用缺失,守信失利、失信有利的现象普遍存在,其根本原因就是我们长期缺失抑制骗子的信用行。
 
 
     四、国务院专家观点
 
吴敬琏:不讲信用危害无穷


厉以宁:中国需加紧培育民族品牌的国内信用机构


张军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1、政府不应“自建”信用体系
    
     中国作为全球潜力最大的信用市场,为各国征信机构带来了巨大的业务和充分竞争机会,不需要政府大力投入“自建”信用体系,反而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力量,应以市场化的方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发展,政府机构不应该搞信息垄断,更不应直接成立信息中介机构从事商业化运作,政府机构一旦从事这种商业活动,向企业所提供的信息就隐含着政府信用担保,容易引发诉讼。
  
     2、谨防政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和各项评比、认定

     从信用体系的客观运行规律来说,政府不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政府直接从事征信业务,事实上是在以自己的信用做“隐性”担保,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衷相背离,严重违反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政府将陷入被动的地位,比如,政府某部门(或具有政府背景的征信公司)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全面,误将信用状况不好的公司(个人)评定为信用状况较好,委托方据此参考作出决策而出现损失,政府就陷入被动状况,甚至会陷入日常的法律纠纷。政府有自己更为重要的工作,不应当去做本来可以由民间资本完成的事情。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当前有些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的各项评比和认定,都与建设信用体系的要求相背离,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比如重合同讲信用企业的认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守信用标兵的认定等等。事实上,以上荣誉的认定都需要市场来检验,应该由市场化运作的中介组织进行认定,政府认定就是形成了“隐性担保”,而且容易孳生腐败,一旦认定的企业与事实不符合,给社会造成影响,政府就会陷入法律纠纷,当前政府部门没有涉入法律纠纷,是因为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政府处于监管者的强势地位,“民不敢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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