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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②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信用网 2008-07-18 13:19:21

二、如何搞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在各种社会交易活动中诚实守信,既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治理整顿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打造诚信地方、提高综合竟争力的刻不容缓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尽快

    二、如何搞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在各种社会交易活动中诚实守信,既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迫切需要,更是治理整顿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打造诚信地方、提高综合竟争力的刻不容缓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尽快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体系,并率先垂范、取信于民,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因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信用体系建设必须依靠上层建筑的重视和推动,否则难以落实。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机关必须把信用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专门机构主抓,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筹划,统一实施,这是建立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重要组织保证,仅仅停留于一般的号召是难以达到建设信用社会目标的。同时政府信用是社会经济信用体系中的龙头和旗帜,政府讲信用可为全社会做表率,从而进一步提高政府的信用度和公信力,这对社会信用秩序的影响作用极大。

    (一)政府职能到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保证。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独有职能,给政府提出了双重要求。一方面,要求政府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为各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另一方面,要求政府率先垂范,为各市场主体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
    一是政府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通过主流意识形态积极引导全社会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弘扬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并在全民中树立新的借贷观念、消费观念,扩大信用交易规模,打开信用交易市场,通过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新闻媒体要发挥重要作用,舆论先行,充分利用声、像、图、文各类传媒,宣讲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意义,广泛开展信用建设大讨论,加深思想认识,提倡诚实信用,反对失信欺诈,对不良信用行为口诛笔伐,实行并完善“黑名单”制度,探索推出“红名单”制度。对不讲信用者实行“黑名单”制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管理系统,对长期赖帐不还的企业和个人,不怕银行多次催讨,甚至不怕被告上法庭的不良信用行为者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培育“信用至上”的全民意识,营造一个信守承诺、珍视信誉的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人人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氛围,推动社会信用道德风尚的提高

    二是政府应抓好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根据我国目前市场中物流、货币流、信息流存在的无序现象,尤其是偷逃税款、商业欺诈、制假售假等问题,加快建立以信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信用专业服务机构为主体,以合法有效的信用信息为基础,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为目的,使诚实守信者受到鼓励、违约失信者受到惩戒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

    三是政府应着力于市场体系建设。政府要监督市场运行,建立市场主体和客体的市场进出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仲裁秩序,减少市场主体博弈规则中的“盲点”和缺陷,避免或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政府作为信用主体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一方面,由于政府的特殊地位,加之政府与其他主体的关联的密切性,使政府行为容易引起公众的关注和效仿,政府的守信程度影响企业和个人的守信程度,政府信用的改善会有放大效果,从而带来全社会信用的改善。另一方面,政府信用状况直接影响政府与公众的关系,政府公信度提高,随之带来的是政府效率的提高。因此,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者,无论是在经济行为还是行政行为中,无论作为授信方还是受信方,都必须恪守诚信的基本底线。政府的特殊角色和职能要求其必须摈弃“自利性”,服从于“公众性”的要求,注重遵守诺言、实践成约。

    四是要建立依法行政机制,规范政府行为。为避免政府朝令夕改、出尔反尔的随意性,必须使政府机构的职能分工、行政程序、行政收费、行政审批法定化。通过构建法制政府,有效地避免政府权力部门化、政府权力地方化等不良现象。同时,政府应维护好公共利益,并勇于对公共决策失误负责。

    五是要推行政务公开,实行阳光行政。政府在以其独有的角色分配稀缺资源、提供政策机会和公共服务时,必须注重政府的制度信用、政策信用及程序信用,做到制度合理,政策公开,程序规范。政府应通过电子政务,实行透明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通过政府守信行为确立政府的信用形象,通过政府的信用形象提升政府的公信力,通过政府的公信力提高政府效率。任何倚仗政府的特殊地位、利用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信息等方面的优先权来透支政府信用的行为都是非理性的。

    (二)构筑信息网络平台,迅速建立起个人、企业信用状况征信、查询信息系统。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适应现代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信用征信及查询信息体系,企业的信用记录分散于公安、工商、人事、税务、审计、银行、保险、法院、海关等各个有关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当中,居民更没有个人基本信用档案可供资信证明查询。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以政府为龙头的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以有效解决社会经济交往中信用信息缺乏和不对称的问题,并下大力气加快建设和尽快建立起完备的社会经济信用信息系统。
    信用信息系统的建立,将形成一个公用、通用的信息平台,行为主体可在进行经济交往活动前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交往对手的信用记录为是否与其交往提供决策依据。该系统建立后,还能节约大量信用调查费用,降低交易成本。该系统的建立和使用,还能将信用记录不良者排除在社会经济活动之外,使失信者不能像过去那样一再得逞,而是被自然淘汰在经济活动中,使其无立足之地,促进良好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建立。
    建立好这一信用信息系统,还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我国目前现实的政治、经济体制下,由于这一系统属于社会公益性质,并且信息的获得需要多种手段,必须以政府为主导,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信用信息骨干网络系统,将个人与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检记录、纳税记录、进出口报关记录、产品质量技术检验纪录、民事纠纷与诉讼记录、违法违规与刑事犯罪纪录等通过信用信息中心联网集中社会共享。
    同时,应大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征信及查询系统的建设。如各行业协会就可以建立本行业信用记录。例如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建立的借款人信贷信息登记查询系统、贷款证系统、资信评估系统等,将个人和企业在各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情况和信用情况全面反映,提高了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能力,有力地打击了不良信用企业和个人。如果将这些企业和个人的借款信用信息系统融入政府信用网络系统中心,无疑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将各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互连互通,形成信用网络中心,做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全社会各方面的使用者提供快捷全面的信用查询和资信服务。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没有科学、统一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估结果就无法在异地共享,更无法与国际接轨。现阶段我国的信用评估刚刚起步,各个地方的指标体系不太一致,评价结果只能在本地区域有效。鉴于目前全国缺乏统一规范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政府可参照国际标准和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的信用评价标准,选取若干核心指标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待今后国家出台统一标准后再进一步完善。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建议选取如下指标:一是从工商部门采集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经营管理者的基本信息、重合同守信誉情况以及不良经营记录;二是采集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有关不良记录;三是从国税和地税部门采集企业税务登记情况、纳税情况以及不良记录和处罚情况;四是从银行采集企业贷款及偿还、抵押或担保、贷款风险程度记录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等。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可由价值体系和信誉体系两部分组成:价值体系包括个人拥有的房产、汽车、家用电器等有形资产,个人拥有的专利、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信誉体系包括个人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和稳定性、历史金融信誉、历史司法信誉、社会地位和家庭婚姻状况等。然后通过统一的数学模型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进行量化和分类运算,最后得出综合评估结果。评估应遵循国际上规范的做法:对企业信用评估采用评级制,对个人信用评估采用打分制。另外,对信用数据的加工、存储、管理、使用、信用报告等也要做到规范化,以便今后更好地与国内、国际市场接轨。

    (四)政府牵头,建立联合征信制度,推动信用制度建设。当前还处在信用制度建设初创阶段,地方政府必须积极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我国尚处于体制转型期,政府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还很大。有关信用的主要信息大都分散在政府各部门或银行手中,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信用评级体系,尤其是征集信息数据,如果没有政府的积极参与和组织是不可能做到的。其次,目前社会各界对信用和信用消费的认知度、依赖度、认同度差异很大,加之长期以来社会信用观念淡薄、虚假失真信息泛滥,信用信息的权威性面临着各种挑战与考验,相对来说,只有政府部门提供的信息才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再次,在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律的制定方面也有诸多的不对称,如我国已经制定了《保密法》,但与之相对应的《信息公开法》尚未出台,信用信息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间的法律界线模糊不清,致使政府部门和一些专业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的资讯不太方便开放,信息资源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没有政府的牵头和统一组织,对所需的各类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难以查询。因此,对企业和个人信用进行征信,需要政府出面,并根据建立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要求,制定《信用信息披露暂行规定》,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建立联合征信制度。实现任何一家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以及信用评估机构所作的信用评价结果,均能在政府建立的信用信息网络系统中心及时、准确地查询到。

    (五)提高司法独立性,监督地方政府信用行为。司法独立,加大对欺诈行为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不仅有助于解决诉讼难和执行难的问题,更有助于解决政府机构的信用问题。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系统受制于同级地方政府,是司法不独立的重要因素,是有法难依、执行难的原因所在,也是地方保护主义不能有效解决的原因所在,更是行政诉讼的巨大障碍。政府既是社会经济正常信用秩序建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更是信用关系的维护者、参与者和执行者。政府管经济的特殊地位,使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也有自身的经济利益,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其在信用公正方面必然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偏袒性。因此,司法系统在人、财、物方面必须通过立法由中央垂直领导,脱离同级地方政府,实现独立司法。
    当然,政府信用建设也是全社会经济信用建设的主要内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也要守信用维信,切不可失信。政府信用是社会经济信用体系中的龙头和旗帜,政府讲信用可在全社会做表率作用,对建立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极大。这一问题要从两个方面说,在经济交往中,政府作为平等主体,确实有信用的问题,这就是必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可能长期靠政府自觉让利或者强权牟利;政府在行政和经济活动中所谓讲信用,为社会服务、为民办事是其职责所在,况且与企业和个人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靠讲信用维护正常信用关系决非长久之计,关键是要有第三方监督,如人大质询渠道、社会舆论渠道、行政诉讼等司法监督渠道。
    由于经济转轨时期社会心理失衡,社会经济秩序不稳定,社会经济信用秩序不正常,部分人追求一夜暴富,不择手段,不讲信用,甚至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信用环境。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是各类经济欺诈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加大对破坏信用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形成法律的威慑作用,是建立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重要任务。如在信贷案件中,有些企业和个人将贷款资金转移、抽逃私吞、挥霍等,银行通过民事诉讼追索,借款企业控制人以对公司负有限责任为保护,以破产、注销企业来逃债,最后银行只能无功而返。银行想通过刑事追索,而有时司法部门不愿受理,特别是几万元和金额更小的贷款,公安机关往往以标的小、人手少、干不过来为由不予受理,在证据的取得上,银行手段有限,只有司法介入后才容易取得,但司法部门往往要银行先提供犯罪证据,银行难以做到,司法部门又不出手,犯罪分子则有恃无恐,形成极坏的社会示范效应,因此,严厉打击信用犯罪是当务之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公正积极的执法,提高司法效率,讲求法律信用,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警示和惩罚违约、违法者,及时有效地追究失信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消除侥幸的避债心理和失信可占便宜的不正常状况,是实现社会正义、建立正常的社会经济信用秩序的基本保障。

    (六)经济金融同步,防范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在指导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从资源、人才、地理、区位、文化等方面深入研究本地区的比较优势。经常性地对经济运行环节进行梳理,对各类有悖于市场原则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及时予以废止,努力培育市场经济氛围。金融部门要注意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的前瞻性研究和运用,大力提高市场研发能力,并结合本地金融实际需求大力创新信贷业务工具,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具有针对性、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和授权授信制度,依据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充分利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适时调整内部评级。对失信客户在信贷、开户、结算等方面采取相应惩戒措施,让失信者付出应有代价。对社会信用环境好的地区和信用客户加大授权授信,利用资金统筹运用优势,集中信贷资金向社会信用环境好的地区集聚,充分发挥正向激励功能,更好地引导金融生态环境较差地区加快向良性生态转化。金融机构内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实行贷款发放量与工资收入挂钩考核,并进行评比表彰和信贷风险经济补偿,充分调动信贷人员放贷积极性,切实解决惜贷、惧贷问题,逐步推行客户经理包放、包管、包收、包赔的“四包”责任制,加大信贷服务质量的监督力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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