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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种行为将被认定为受贿

来源:人民日报 2008-07-17 11:24:19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种行为被明确以受贿论处。   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7月8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种行为被明确以受贿论处。
  向请托人“低买高卖”房屋汽车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其中包括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属受贿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不出资而与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以受贿论处。
  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获取“收益”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
  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
  家人、情妇(夫)“挂名”领取薪酬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授意由家人、情妇(夫)收受贿赂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以“借用”为名收受房屋汽车,未办理权属变更也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
  为掩饰犯罪而退还上交贿赂仍属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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