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需要重建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 , 它至少包括 3 个方面:第一 , 规范、约束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第二 , 促进企业和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第三 , 帮助债权方判别交易对象信用状况、违约风险、
一、中国需要重建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 , 它至少包括 3 个方面:第一 , 规范、约束信用行为的法律体系;第二 , 促进企业和个人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体系;第三 , 帮助债权方判别交易对象信用状况、违约风险、降低信用交易成本的征信体系。这三个方面构成了社会信用体系的主干。姑且不论政府和企业的信用 , 我们仅从社会征信体系的角度出发就可以看出中国银行业现在的危局 , 恰恰是社会诚信丧失的浓缩。迄今为止 , 尽管与信用建设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颁布 , 譬如《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 , 一大批条例、规章等法规也相继出台 , 但总的来看 , 中国信用法律体系还远未确立。
第一 , 目前中国的法律体系缺乏对政府自身的有效制约 , 尽管目前《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让我们看到了一丝曙光 , 但乱设行政许可的现象无处不在 , 私人部门保障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案例时有发生。导致法律体系效率欠佳的最重要原因 , 不是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 , 而是上一级行政权力对下一级权力的制衡 , 政治文明和经济现代化之间的鸿沟因此日深。
第二 , 企业和个人缺乏契约精神是目前中国社会诚信体制远非完善的集中体现。国有和外资银行在中国不同地域及城市的经营状况 , 直接体现了这些地区诚信和守约水准对银行业风险的重大影响。在浙江杭州等城市 , 国有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产权结构、治理结构不甚完善的各类银行经营绩效都不错 , 而在社会信用水准不良的一些城市和地域 , 即使是产权清晰、治理结构完整、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外资银行 , 也同样面临严重问题。银监会披露的情况是 , 一些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高 , 超过 20% 的有 24 家 , 超过 90% 的有 7 家。因此 , 增强政府和企业的信用、降低其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 , 是商业银行独自难以解决的问题 , 必须借助社会信用系统来实现。
第三 , 如果说法律体系和社会诚信体制是中国银行业难以独自确立的 , 那么银行信贷征信体系的匮乏就进一步加大了银行业的风险。目前国内许多商业银行对贷款的评级普遍采用传统的“打分制”评级方法 , 这种方法淡化了信贷员的责任。中国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的信用分析技术重贷款企业盈利能力而轻企业关联交易 , 重资产规模而轻资产质量 , 同时也缺乏对企业现金流和长期偿债能力的分析等。
二、中国银行业的风险和征信体系建设
显然 , 法律、诚信和征信体系的重建 , 决定了中国社会的影响究竟能经久长存 , 还是仅仅昙花一现。如恩格斯曾经说 ,“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规律之一就是:资本主义生产越发展 , 它就越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小的哄骗和欺诈手段……这些狡猾手腕在大市场上已经不合算了 , 那里时间就是金钱 , 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 , 其所以如此 , 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 , 而纯粹是为了不自费时间和辛劳。”社会诚信所能创造的财富, 决定了它本身就是财富之母。
当然 , 法律和诚信两大体系不是银行业所能建设起来的 , 但银行业在社会征信系统的建设方面 , 还是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一 , 在国外 , 信用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一部分 , 已被银行每一位员工所接受。新员工特别是客户经理、信用分析师和贷款复核员在开始工作之前都要经过严格的培训 , 要充分掌握信用分析的技能和评级的标准。而中国银行业迄今仍然不能清醒地认识到 , 个人必须为其行为支付道德乃至法律上的对价是风险文化的精髓 , 日前虚化个人责任的集体负责制恰恰是无人对过失负责。
第二 , 贷款合同作为控制风险的法律依据 , 除了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以外 , 还包括针对不同项目制订的贷款契约附加协议 , 而贷款契约附加协议在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很关键。而国内贷款合约的法律缜密度明显不足。
第三 , 国外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是经过长期的积累而总结出的科学的组织结构和流程。在信用风险管理上 , 国外商业银行已经开发出许多先进的模型。比如摩根银行开发的 CreditMetrics 模型 , 是基于贷款违约率和风险等级转移矩阵的模型 , 瑞士第一信贷波士顿银行推出的 CreditRisk+ 模型是基于贷款违约率和违约率波动性的模型。目前人民银行开始新设社会征信局 , 展开信用体系建设 , 商业银行也加速改制并努力完善信贷征信管理 , 但社会信用水平的提高 , 尤其是政府和企业违约率的控制 , 仍然是非常艰难的工作。
第四 , 目前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了两类办法处理信用风险:一是标准法 , 二是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使用对象是复杂程度不高的银行 , 风险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则可采用内部评级法。对风险更敏感的资本充足率协议将带来一个更安全、更坚固和更高效的银行系统。尽管中国银行业暂时不考虑采取新协议框架 , 但到新巴塞尔协议过渡期结束之后 , 如果还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 中国银行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就将处于竞争劣势。
中国银行业风险可以视为社会信用程度欠佳的一个浓缩 , 作为中国政府、企业和民众对此都负有责任。以哈维尔的话来形容 , 就是“我们大家多多少少对此负有责任 , 我们当中没有一个人仅仅是这部机器的受害者;要知道它之所以能运行 , 我们每个人都曾出了一份力”。换言之 , 中国社会征信制度的缺陷和不良资产的高企 , 是我们共同“践蹋”的结果。
三、中国社会信用体系从何重建?
法律、信用和征信体系这 3 个维度 ,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未来的命运 , 这已经不单纯是从经济运行的功利角度而言 , 而是从社会生活能否持续改良而言。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阿罗曾说:“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更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 , 信任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润滑剂。它非常有成效 , 它为人们省去了许多麻烦 , 因为大家都无需去猜测他人话的可信度。不幸的是 , 这不是一件可以轻易买到的商品。”要让政府行政部门受到法律的制约 , 让私人部门能在法不禁则行的精神下蓬勃创新 , 要让企业和个人具有良好自律的契约精神 , 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建立一个可以预期的、稳定的、透明的社会制度已经十分艰巨;更艰巨的是 , 中国人传统上是有道德的 ,《中庸》中说 ,“诚者天之道也 , 诚之者人之道也”。《论语》中也说 ,“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 , 不知其可也”。而如今 , 传统道德却面临如何重建。离开道德 , 市场经济不过是建立在流沙上的片刻华丽。
鉴于问题的复杂性 , 撇开法律和信用不谈 , 我们仅仅讨论以银行为主导的社会征信体系的重建问题。
第一 , 目前中国社会征信工作虽然已起步了 4 年多 , 但收效不彰。继 1999 年上海市开展个人信用体系试点后 , 各省市纷纷开始建立本地区征信体系 , 归纳起来主要有上海、浙江、武汉、北京 4 种模式。
上海模式可归纳为政府推动 , 市场运作 , 其建设手段是:
1、先个人后企业。上海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建立分两个阶段推进。
2、先同业后联合。上海市发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体系从采集银行信用信息起步 , 向其他信用领域延伸。
浙江模式可归纳为政府主办 , 政府指导。其建设手段是:
1、制度先行。浙江的信用立法工作较为超前 , 顺序是强化政府信用 , 提高企业信用 , 推进个人信用。
2、鉴于企业信用不良问题很突出 , 浙江从企业信用入手开始建设企业信息查询系统。
武汉模式可归纳为政府参股 , 市场运作。主要做法是由政府投资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网络系统 , 连接银行、公安、税务、房地、房改资金中心等部门现有局域网络的有关信息 , 构建个人信用信息交换和处理系统。
北京模式是自发建立 , 市场运作 , 收效不明显。
第二 , 人民银行目前已代拟起草《征信管理条例》 , 对征信机构运营的各个环节 , 包括信息的收集、保存、加工和产品出售做出规定。通过对重要环节的规范 , 确保征信信息的真实、完整。同时在央行内部专门设置了社会征信局 , 相信这将对化解银行所面临的整体信用风险有好处。就社会征信而言 , 可能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注意:
1、建立信息共享,提高征信技术的标准化水平。目前国内各地征信系统的分割比较严重 , 征信行业标准化建设相对滞后 , 这很可能使我们通过强化征信系统化解银行业风险的努力事倍功半。
2、信贷征信系统是促社会征信发展的重点。在大量的征信信息中 , 银行贷款记录占 90% 以上 , 这种情况已被国外征信实践所证实。
3 、央行推进信贷征信系统时 , 以企业征信系统为重点。全国银行信贷征信系统由企业信贷征信系统和个人信贷征信系统组成。全国企业信贷征信系统 , 拟由人民银行已经建成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改建而成 , 央行的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经实现全国联网 , 加入该系统的商业银行 , 可以对异地企业的资信进行查询 , 金融机构 80% 以上的贷款均已进入该系统。
因此 , 我们倾向于建议在社会征信系统建设中 , 宜以推动信息共享和标准化为重点;在征信系统自身建设中 , 宜以信贷征信为重点;在信贷征信中则以企业征信系统为重点。中国社会征信水平的提高将对中国银行业降低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江泽民曾说:“没有信用 , 就没有秩序 , 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而现在的中国 , 已经到了没有信用重建 , 就难以让社会经济体制继续平稳向前推进的地步 , 资本主义的发展史和拉美经济的悲剧显示出 , 尔虞我诈的手段绝不能骗出一个新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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