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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与社会信用体系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信用网 2008-07-16 11:32:50

金融安全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保障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的焦点在于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当前由于计划经济模式的惯性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滞,一些金融机构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为了保障金融安全稳健运行,一些地方开展了创建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涉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保障金融安全稳健运行的焦点在于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当前由于计划经济模式的惯性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滞,一些金融机构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为了保障金融安全稳健运行,一些地方开展了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这是在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建立金融防护网实现非系统性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金融体系不受破坏和威胁的一种状态。金融与社会经济生活具有广泛的关联性,创建金融安全区必须将影响金融运行的社会信用体系纳入研究视野,本文拟对此作一深入的思考。

  金融安全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必须全面、科学、整体推进,才能获得良好的综合功能。

  (一)加强授信管理,选准授信对象,增强信用受益人的信用能力

  信用合约的顺利完成,首先要求信用受益人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即:信用能力。信用能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资产信用,资产净值数量大履约能力就强。在授信中,信用申请人提供质押、抵押、担保等就是资产信用的具体体现。二是资产增殖能力,授信不能全靠资产信用保障,最根本的是通过正确授信,让信贷资金合理地流向社会生产最需要的地方,与生产过程紧密结合,实现增值,增强信用受益人的履约能力,实现信贷资金回流。

  首先,加强授信管理。一要提高授信人员的素质。授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为银行和信用受益人创造价值,遵纪守法,补漏洞,决不钻制度的空子。授信涉及金融、经济、企业管理、市场预测、法律法规、综合分析等多方面知识和能力,授信人员要融会贯通,正确应用,具有用好授信权利的能力。二要积极为实质经济服务,在服务中实现信贷资金的增值。

  (二)提高授信透明度,改善信息传递,强化信用受益人的信用道德

  信用合约的顺利完成,除了信用受益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外,还需要他有良好的履约意愿。也就是说他有钱,并愿意还款。履约意愿反映信用道德,并源于信用动因。信用动因因人、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和变化。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借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好借好还,再借不难”是一种纯朴的民风,一些有识之士则以“人无信不立”作为处身立命之道。但是,当前一些信用受益人因违约而得利,有的“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到处骗取信用,屡屡得手,有的逃账赖账等等,致使社会信用环境恶化。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强化信用受益人的信用道德和履约意愿。

  提高授信的透明度,改善授信、履约信息传递,我们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覆盖全国300多个中心城市,并将实现全国联网,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企业征信数据库。银行可以从网络中查询有关企业贷款还款记录,为正确授信提供依据。为了加快不良信用记录的传递,有的地方实行了“黑名单”制度,对履约意愿差,逃债赖账的企业,授信银行可将该企业失信违约情况报当地人行分支机构,经查实,统一输入不良信用企业“黑名单”,取消其获取信用的“资格”和进入信用市场的“通行证”。

  (三)健全信用法治,加强行业监督,规范信用交易行为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信用经济又是法冶经济。当前调整信用交易行为的法规,散落在多部法律中,针对银行授信的高风险性保护不够,对信用违约制裁力度有限;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良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必须有完善的信用法规和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规范,需要政府的大力推进。

  首先,健全信用法治。由于信用交易、履约始末分离,信用违约制裁措施有限,法律应给予授信者更多的保护,对信用违约,特别是逃债、赖债给予更严厉的制裁,矫正信用违约行为,体现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其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须有一套让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必然付出代价的监督制约机制。当前各地大多建立了保护银行债权行长联席会议和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信用监督职能。

  再者,政府推动。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维护金融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必要条件。因此政府推动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主要动力。最近,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这是一个好的大环境和契机,地方有关部门宜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依法查处信用违约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信用资产,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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