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观点综述
来源:广东省质量技术信用网
2008-07-16 09:59:58
社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深入研究社会信用失范的原因,探求构建良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对策,是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信用
社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深入研究社会信用失范的原因,探求构建良好社会信用体系的对策,是中国社会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内涵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包括了与信用交易有关的四个主要环节和方面:一是信用的投放;二是信用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三是信用信息的开放和服务;四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从改善信用状况,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机制有效性的要求看,以上各个环节和方面都十分重要,无论哪个方面的缺失或薄弱都会对社会信用体系的整体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不难发现,广义的社会信用体系几乎涵盖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所有重要方面,既涉及对交易过程的规范,也涉及到对市场主体和政府行为的规范,构成了一个复杂和庞大的系统。
狭义的社会信用体系主要是指与上述第三类活动,即信用信息开放与服务活动有关的体制框架和服务体系。从国际经验来看,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开放与服务体系是改善社会信用状况最重要的途径。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信用信息开放与服务体系也是最为滞后和缺失的,也是最需加强的环节。《1》
第二种观点认为,信用可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狭义的信用主要是指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和消费信用等,其核心内容是指一种借贷行为。其中,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是主要的两种。广义的信用除包括狭义信用外,还包括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等内容,其内涵带有很多心理和道德方面的因素,泛指人们在各种社会交往中的诚实和信任关系。
在这个广义的信用体系建设的系统工程中,涉及政务诚信、个人信用、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消费信用、企业信用、如企业的真实性、资金的可靠性;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产品质量、数量、规格标准、交货时间及地点、支付方式及时间、运输和保险等交易合同方面的信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广告、商标、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信用;服务领域提供的各种服务信用等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取缔无照经营企业,打击各种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等;查处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合同欺诈等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各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市场竞争方面的信用问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对企业信用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
第三种观点认为,信用是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一种合理的期待或信赖关系。“信用”一词本身无所谓褒贬,仅仅体现为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在市场主体进行交易活动时,以信任为基础而施于信用的一方是授信主体,以诚实为基础获得信用的一方是受信主体。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信守承诺的称为守信,不能信守承诺的称为失信。《3》
第四种观点认为,信用经济有两个含义。一方面是指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以信用为基础的经济;另一方面是指以市场参与者守信用为基础的经济。研究市场秩序,特别是研究信用经济,最为关心的是契约(合同)能否得到遵守。在市场经济中,由于各个经济主体是平等的利益主体,经济联系的纽带只能是合同(契约),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被称为契约经济。这种契约经济的基础就是信用。信用关系就是债务契约关系。契约经济也需要一定的规则来保障。《4》
第五种观点认为,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包括信用制度、信用文化和社会信用中介服务等子系统,它们从不同角度,以不同方式在信用制度体系中发挥作用,维系市场经济信用关系。《5》
二、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性
1.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必要条件和基本特征。经过二十多年改革和开放,我国经济已基本步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市场交易关系和交易行为将更多地表现为信用关系,不仅银行信用关系日益广泛,而且工商企业之间的信用规模也不断扩大。与市场经济信用关系发展紧密相连的“社会信用”的作用机制也必将发挥基础性作用,成为维系市场经济中各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重要纽带。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与完善的必要条件和基本特征。
2.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极大影响我国经济体制和社会生活变革的进程。(1)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买方市场条件下,依靠扩大本国信用交易总额来扩大市场规模、拉动经济增长是许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2)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我国经济全球化以及适应WTO的规则。加入WTO后如何更有利地参与国际竞争,这些都与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有直接关系。(3)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有赖于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来维护,这其中具有基础性保障功能的是社会信用体系,它具有自发调节和内生地抑制各种“搭便车”和失信行为的功能。建立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规则和交易制度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6》
3.信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经济社会活动中,诚信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交往的基础性规范,是社会物质文明进步的根本保证。
4.信用有利于提高人的自身素质。在社会生活中,诚实守信、讲求信用有利于提高人的素质,优化人际关系,增强社会的凝聚力,推进社会进步。诚信是一种人际交往准则,能够协调人际关系,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诚信的交往准则是人的内在的本质的需要,而不是外在的强迫。诚信带来了人与人关系的和谐、融洽和信任。诚信能够引发关爱的热情,把激励和期待投给对方,使对方树立起自信和责任,从而形成团结向上、积极进取的氛围。
5.信用是规范政府行为、塑造政府良好形象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由原来的行政式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这样就要求用信用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在一切活动之中要诚实守信、讲求信用,并且不定期要打造诚信政府,兑现所有承诺,树立起高效廉洁、讲求信用的政府形象。政府形象是政府行为的直接展示,是取得民众支持的重要因素,而政府形象的获得,无信用无以立。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信用最为根本,因为它对社会、对公民信用的影响最大。因此,打造信用政府十分重要。《7》
三、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的现状
1、生产领域里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年均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值有13000亿元之多,相当于一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以上,国家每年因此损失税收250亿元。据报道,在北京和上海的批发店,真货只有20%,假货倒占了80%。而且我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商品充其量只查处了1/10甚至1/20。正如全国打假办主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李任卿所言:“十年打假,声势浩大,收获甚微”。制假售假不仅表现数量大、品种多、范围广的特点,而且已经呈现明显集团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甚至出现产供销一条龙的现象。此外,近几年来,全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在1000亿元左右,而且至今仍有20%的工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另据有关部门调查,国家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10多万件贿赂案件中,涉及建筑的竞占63%。
2、流通领域里贷款和债务拖欠、信用方式退化与合同失信严重并存。一方面,贷款和债务拖欠日趋严重。据专业机构统计分析,在发达市场经济中,企业间的逾期应收帐款发生额约占贸易总额的0.25-0.5%。而在我国,这一比例高达5%以上,而且这一比例被远远低估。在国企改革深化的过程中,改制企业逃避银行债务的现象比比皆是。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0年底,在四家国有商行开户的改制企业有62656户,贷款本息5792亿元,其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避债务行为的改制企业有32140户,占51.29%,逃避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元,占贷款本息的31.96%。此外,企业间的“三角债”问题也愈演愈烈。据统计,1989年底,全国企业间相互拖欠的三角债总额为1240亿元,1991年为2000亿元,1994年上升为7000亿元,1998年约为11000亿元,而且拖欠势头正在向银行利息、国家税收方向发展,成为目前我国经济生活的一种瘟疫。另一方面,信用方式退化。据统计,我国目前的现汇支付仍高达80%。中国城市居民中只有5%向银行借过钱,信贷消费只占国家信贷总额的1%,而在美国,信贷消费占GDP的比重高达55%。此外,我国合同失信现象严重。据有的学者研究表明,目前我国每年订立的经济合同大约有40亿份左右,但合同的履约率仅有60%。合同失效率高达40%。而据最新统计,近几年来合同交易只占整个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履约率只有50%左右。换言之,在中国签署的贸易合同中,有一半没有履行。
3、分配领域里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在2000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偷税漏税是朱镕基总理列举的我国经济生活中经济秩序混乱的重要表现。其中“汕头现象”最为典型。近几年来,由于一度偏差的工作指导思想,广东汕头的逃税骗税、逃汇骗汇等“不讲信用”的现象十分猖獗。在过去几年里,潮阳、普宁1000多户出口企业,98%以上存在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他们共虚开增值税发票8.8万本,虚开税额223亿元,涉嫌骗税42亿元。四面楚歌的信用失效氛围令地方经济大幅度下滑。GDP增长从1996年的16.04%下滑到2000年的7.3%,2001年下半年则出现负增长3.2%,是广东省惟一负增长的地级以上城市。近几年来,因不满当地投资环境问题而撤离的企业达1200多家,仅2000年就有450家。2001年以来,本市共立案查处和侦破各类违纪违法案例6140件,涉及9844人,汕头市的信用失效及其危害由此可见一斑。
4、消费领域里欺诈哄骗盛行。据统计,我国商业欺诈案件的年增长率已超过30%。另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调查,1998年全国有68.45的消费者受到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侵害。概括起来,我国商业企业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商业质量欺骗、价格欺骗、服务方面的欺骗、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的欺骗、经营方式的欺骗及企业形象和商场实力的不真实宣传等方面。据统计,2003年前11月,全系统共查处提供虚假文件骗取登记、虚假出资、虚报出资、抽逃出资企业2.3万家,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15.3万家。查处无照经营业额211万户次,取缔无照经营47万户,查处各类食品违法案件1 .03万件,制假售假案件24 .24万件、商业欺诈案件5159件。受理消费者申诉70 .66万件,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5 .45万件,广告违法案件6.88万件,商标侵权案件2 .87万件,合同违法案件1 .74万件,其中合同欺诈案件3173件。《8》《9》 .
5、2001年以来,我国连续爆发“上市公司”等失信事件。另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0年消费者对于虚假广告、假冒商品、计量不足、欺诈骗销等厂商失信行为的投诉就有12.5万件。截止2000年11月底,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开户的42656家改制企业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有逃废债务行为的有19140户,占总数的44.8%,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460亿元,占贷款本息总额的37.96%。这些行为都在损害着宝贵的诚信资源。《10》
四、社会信用缺失原因分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经济转型中信用经济失效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导致的。
1、信用主体的缺陷。首先,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教育较低,人民的竞争观念、效益观念尤其是信用观念等市场观念淡薄,同时,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其次,企业供给观念的偏差,即市场文化理念的落后。我国一些企业至今尚不懂得“欲取之,先予之”的生财之道,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以我为主”的供给观念,而未真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市场文化意识,从而为信用失衡提供了主观原因;再次,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缺陷。一方面,国企产权结构的责、权、利具有不统一性与不对称性,有的主体拥有较大的决策、管理权力和较多的利益,却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有的主体则恰恰相反。另一方面,私营企业产权缺乏有力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私营企业往往表现出过分追求短期利益的趋向;最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其突出表现在一些政府往往不是采取经济手段对经济进行间接干预,而是热衷于依靠计划或准计划手段对市场进行过分的超经济干预。
2、信用客体即信用合同的非真正契约化。我国的信用合同尤其是银企之间的信贷合同并非真正规范化的法律合约,不能真正构成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行为的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比如,我国的国企仍不必担心因不能按时还本付息而危及自己的生存,也不必担心银行会要求自己破产还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也不必担心自己的本息收不回来,并且还会继续对企业提供信贷,无须担心因此而形成的破产问题。
3、信用载体即信用环境约束软化。首先,市场交易的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使交易当事人可以很容易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通过隐瞒真实信息甚至制造虚假信息来操纵交易行为,谋取不正当收益,同时增加了市场交易的不确定性,增大了市场交易风险,提高了市场交易成本,限制了市场交易规模,甚至使市场交易倒退到现金交易、以货换货等落后的、原始的交易方式,从而大大弱化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其次,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导致失信成本过低。由于信用约束机制不健全,必然会使背信行为得不到及时和有力的惩罚,不守信用得不到有力的制裁,不守信用的收益远大于成本,从而导致普遍而严重的信用失效。
4、历史文化方面的原因。中国传统的经济是重农抑商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始终没有发展起来,由于缺乏充分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高利贷资本的规范与约束,残忍的高利贷一直在我国占统治地位,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道德体系不可能建立起来,生活水平极为低下的国民不到万不得已决不负债,即使困难也想求助亲戚朋友,希翼用感情减少利息,重农抑商的历史文化传统显然阻碍着我国信用经济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的跟进,从而使出现普遍而严重的信用失效成为必然。《11》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当前信用缺失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信用制度不具体、不规范、不完善,缺乏透明度、公正性和约束力,或者就根本缺乏信用制度。
1、信用体系尚未形成。目前我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转轨过程是缓慢的。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和个人信用都是用政府信用作支撑;转到市场经济后,一方面已没有了计划经济下的指令性计划的约束,另一方面维系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的制度和道德体系正在逐步构建,在这期间,信用错位也就不足为奇。
2、整个信用环境亟待净化。普遍失信现象在于社会规范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对人们的行为有不良诱导作用。从我们的信用环境来看,由于赏罚不明守信者没有相应的鼓励和收益,失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谴责和惩罚,也就难以形成“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的氛围。
3、执法腐败问题依然存在。目前,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还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之中。执法不严、处罚不公的问题常有发生。企业和个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法律规范。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尊严仅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上。甚至还有个别执法者与违法者串通一气,搞权钱交易。《12》
第三种观点认为,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不讲信用、无视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日益严重,信用体系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
1.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是嵌入式的信任,正常的信用关系没有明确的表达形式和载体。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是嵌入式信任,这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不存在将不确定性转化为可计算的风险的制度,局中人在交易时就不得不依赖、伸展他们现存的个人关系或者建立新的关系。
2.缺乏信用报告制度。改革开放20年来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变化,导致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趋利行为的增强,道德失范、心理失衡现象呈现加速上升趋势,社会信用状况变化对经济生活的干扰也日显突出。到目前为止,全国性的信用报告机构,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都不存在,仅有的一家信用报告机构只是一家地方性的企业。
3.缺乏信用评级机构和通用性、权威性的评价技术。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形成的政府包办一切,用国家信用替代经济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各类信用关系的体制导致整个中国缺乏基本的维系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奖惩机制,除非严重触犯刑律或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严重后果,当事人才可能受到追究,这使得社会经济生活的运行调节成本隐形地大幅度地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市场无序竞争,小规模、家簇式的生产还很普遍,各种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各阶层功利主义色彩过浓,这也使得社会组织与个人对信用评级机构和评价技术缺乏市场需求,限制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发展。
4.缺乏将不确定性降低为风险的制度。我国近几年来才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开始把建立服务型政府纳上议事日程,中国各地方政府过去更多地把职能定位为“管理”而不是“服务”,这是导致政府内在封闭性及公民与社会组织无法用正常畅通渠道获取信息的根本原因。法律制度的缺乏,也会导致信息披露环节更多的不对称性与封闭性,信用数据库的建立成为无源之水,每个组织既担心建立规范的信用数据库会使自己的信用状况被对手了解而被钻了空子,又担心这些数据会引来税收监察从而引致犯罪。不愿意存储必要的信息以及信用缺失的状况便会周而复始地维持下去。这会给社会组织在交易过程中计算与预测风险,控制风险,减少不确定性带来很大的困难和制约,由此带来的全社会的交易不经济是难以估量的。没有标准化的共享的信息数据库,社会组织就不可能指望在信用交易中准确的计算风险。
5.作为“非征信国家”,我国信用中介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很低。我国还属于“非征信国家”,社会信用中介服务行业发展极为滞后。虽然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服务的市场运作机构(如征信公司、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调查机构等)和信用产品(如信用调查报告、资信评级报告),但市场规模很小,中介机构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还需提高,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与运作还缺少相应的法规,这也是我国社会组织和个人信用状况得不到科学、合理的评估,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优劣没有一个市场的正常表达形式,企业缺乏信用管理的动力的重要表现。
6.国家缺乏制约信用缺失和失信的机制。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同时,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的问题也相当严重,在一些失信和诈骗案件的审理中,还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倾向。社会也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机制,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不讲信用的企业法人和个人也不能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公民的信用意识薄弱,全体公民的社会信用观念还处于萌芽阶段。《13》
五、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信用体系的若干政策建议
思路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应当以建立全社会的诚信环境,形成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的;以发挥政府的示范作用,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社会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信用实践活动、监督与惩戒机制四个方面。建立社会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培育信用管理和服务系统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任务,开展社会信用流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中环节,建立信用行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在方法步骤上,应当坚持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全社会广泛参与;坚持总体规划,精心试点,统筹协调,分层推进,分步实施;坚持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制度建设并重;坚持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和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坚持培育社会信用市场需求、促进商业性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加强信用监管相结合。到2008年,力争达到以下目标:全社会的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显著提高;信用管理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信用制度基本形成;社会信用服务行业有较大的发展,信用服务需求明显扩大;对偷逃税款、恶意合同违约、故意拖欠债务、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行为形成有效的社会联防和制约惩戒机制,面向企业和个人、覆盖经济社会生活主要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初步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好转。《14》
思路二: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1.建立信用法律系统。我们应该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同时要加快研究制定《企业信用管理法》。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在我国现行体制下,那些与企业信用管理有关的经贸、金融、财政、税务、工商、质监、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应建立与企业信用管理相关的信用监管职能机制。
3.市场信用服务系统。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估、评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信用中介机构的完善与否关系着信用制度能否真正建立。
4.企业信用社会监督系统。消费者虽然不完全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但是,在日常消费中能切身感受到产品生产厂家的信誉程度。新闻媒体接触面广,信息灵通。由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形成的企业信用社会监督,会产生强大的社会舆论“威慑”作用。
5.企业信用内部管理系统。建立包括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应付账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建立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应收账管理制度等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十分必要。
6.行业自律管理系统。通过制定行业技术标准、业务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从业人员的行为标准,约束同仁,规范同业。《15》
思路三:从根本上解决失信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证的社会信用的三维制度模式。
1.以道德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点。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首先应是讲信用,无论是法人主体或公民个人,都应树立守信的公众形象,树立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社会意识。这种意识和理念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典型示范来进行,通过加强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教育、科研和培训来实现。从基础教育到大学教育,对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应贯穿始终。信用管理本身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涉及的专业门类广,技术性较强,需要很好地进行研究和开发,更需要培养一大批专门人才。
2.以产权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1)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就没有真正的能力讲信用;(2)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就没有动力讲信誉、守信用;(3)市场主体没有独立的财产,也没有内在的压力守信用;(4)市场主体对其财产权没有信心,就必然会产生不讲信用的短期行为;(5)市场机制不完善使得我国的一些市场主体没有外在的约束讲信誉、守信用。因此,要彻底解决我国的信用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只能是进行产权改革,使我国的微观经济主体成为真正拥有独立财产的所有者或产权主体。
3.以法律作为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保证。建立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尽早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健全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如可先出台《信用报告法》、《社会信用信息法》等,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16》
思路四:政府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中应发挥的主要作用
1.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制度与规则。其核心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立法内容主要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信用交易和规范信用秩序方面的相关立法,如商业银行法、合同法、信贷方面的法律等,目的是注重平等授信、合理授信;二是对信用信息公开化方面的相关立法,如政务信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及企业商业机密的界定、以及个人隐私方面的界定等方面的立法等;三是对信用中介行业管理方面的相关立法,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债务催收法》、《信用担保条例》等方面的立法。
2.确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由政府确定,并在相关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中体现出来。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看,民营征信机构应成为我国征信行业的主要经营主体,市场化运作应是我国征信模式的基本选择。这不仅因为我国已有了民营征信机构发展的基础,而且,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会促使民营征信机构不断开发创新信用服务产品,为社会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增值服务;还有利于调动社会积极因素投入到信用服务行业中,而不必政府大量投资。另外,民营征信机构不依附于政府机关和部门,有利于这一行业更具独立性和公正性。
3.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政府在制定中长期的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等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规划的目的,是确定规划期内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使政府部门和企业、个人了解规划期内的具体任务,自觉按照这些布署确定工作任务。规划的作用主要是发挥引导和导向的作用。
4.促进并实施征信数据的开放,实现部分政务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加快实施对相关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开放。对此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什么信息可以开放、开放的程度和范围、开放的形式,对拒不开放者的问责和处罚等等。
5.为信用中介行业发展创造必要条件。一是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二是提供良好的信用信息开放的环境,使中介机构能够合法地、规范地、便捷地获取相关的信用调查信息;三是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增加社会对信用管理中介行业的需求;四是通过相关措施支持中介机构的数据库建设。
6.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有比较规范的政府监管和保护企业、消费者权益的措施。加强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监管,如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和传播作出明确法律规定。政府还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制度和救济制度,接受消费者对信用中介服务情况的投诉,并需及时向投诉者反馈结果。对于滥用消费者信息和不实的信用评估行为,要求责任者限期改正并视情况作为惩处。
7.健全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成本。政府参与失信惩罚的重要手段主要体现在相关的立法中,明确在市场经济中,失信的法律边界是什么,失信到什么程度将给予何种程度和形式的制裁。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守信行为的激励、防止失信行为的发生和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等方面。政府在日常的行政管理中,通过信用管理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管。
8.加强信用的普及、宣传、教育、研究和开发。从国情出发,当务之急是大力推广信用文化,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具体措施是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来进行。还要加强对信用管理人才的正规教育和培养。
9.政府支持和发挥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和机构的作用。更多的行业自律和发展工作由行业协会来完成。特别是鼓励建立行规行约,完善行业自律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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