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全面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建设,全面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登记注册各类企业信用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意见》设定的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以企业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指标为主,参照其他相关部门反映的企业信用状况指标。对企业进行信用分类,实行分类监管的一项行政管理措施。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实施《意见》和《办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企业分类监管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受理因违规操作等原因导致的企业申诉、投诉或举报。各内设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系统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
第五条 按照《意见》的规定,设定企业信用监管指标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并按照内设机构的监管职能细化企业信用监管指标。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各内设机构应按照谁登记、谁记录,谁检查、谁记录,谁处罚、谁记录的原则,实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制度。承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责任的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指标分解记录任务》的规定,落实信息记录责任,全面祥实地记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各内设机构的记录责任为:
(一)企业登记监管机构负责内资企业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二)个体私营企业监管机构负责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管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三)外资登记监管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的登记注册信息,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检验、案件查处)信息,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四)企业注册分局负责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信息、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检验、案件查处)信息,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五)市场规范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登记、文明市场创建、企业动产抵押登记、企业拍卖信息和案件查处、合同签订、履约,以及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六)商标广告监管机构负责企业广告行为和商标使用,以及广告媒介监管和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七)公平交易(经济检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交易行为,以及违章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负责流通领域企业商品质量的抽查、服务消费领域监管,以及消费者申诉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九)工商所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日常检查信息的收集、整合和记录。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传递要严格按照省局《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是:
(一)各内设机构要通过网络终端及时传递企业信用信息。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管理机构要通过网络平台综合分析整理录入信息,对企业基本信息进行网上发布。
(三)实行与相关执行部门的企业信息交流制度。各内设机构一方面要通过企业登记、年检、日常检查、办案等行政执行活动收集、整合和记录相关执法部门有关企业管理信息;另一方面要主动与税务、银行、海关、质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及时进行企业信息交流,以充实企业信用信息内容,保证企业信息记录的完整性。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管理机构要按照企业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和企业信用分类标准,通过应用软件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分类。
第九条 对企业身份记录、违法行为记录和典型违法企业的公示,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各级工商局要按照分级登记管理原则和《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网上公示。
第三章 企业分类管理
第十条 企业分类管理应按照《意见》规定的企业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管理类别。A级为守信企业(绿牌企业);B级为警示企业(蓝牌企业);C级为失信企业(黄牌企业);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黑牌企业)。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局企业注册分局、被授权局外资处(科),按照《意见》规定的分类标准,确认网上企业分类信息后认定企业的管理类别,同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企业管理类别的认定每年6月底完成,有效期限为一年。企业严重违法须及时调整其管理类别。
第十二条 企业分类监管执照统一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工商局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
第十三条 对企业登记警示的设立或解除,由县级以上工商局内设职能机构按照省局制定的《企业登记警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分类监管工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企业信用激励、企业信用预警、企业失信惩戒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等管理机制,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登记监管双轨制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各项联动机制进行。
第四章 企业信用系统建设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系统建设应以建立省、市、县(区)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和各内设机构、基层工商所信息处理终端为基础,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网上录入、传递、查询、公示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陕西工商行政管理网”和“陕西红盾信息网”是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的载体。省工商局在信息中心设立总系统,统管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的网上查询、分类、发布和管理;市级工商局设立分系统,负责直接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所属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录入信息的审查、整合,以及分系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网上查询、企业信用分类、发布和管理;县级工商局(分局)设立子系统,负责直接登记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和辖区内网上信息的审查、记录和整合。各级工商局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均设置微机终端,负责企业日常监管信息的录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在实现全省工商企业信息网络化管理的基础上,按期完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联网任务,保证国家“金信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责任追究制。下列行为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本机构职能范围内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不完整、记录不准确,档案建立和移送记录不及时或信用信息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设定或解除企业警示的。
(三)对网上设定的未公开信用信息,未经批准擅自接待查询、解禁或公开披露的。
(四)因过失或故意原因,在网上记录虚假信息,给监管对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八条 责任的认定,由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网上监控、接受投诉举报和日常工作考核情况,提出责任认定意见,报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九条 对责任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个人违纪违规行为,由各级工商避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市级工商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监管,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信息网络系统尚未建立或开通的单位,先实行企业信用信息的手工记录和书面文字传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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