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对信用制度、信用体系制的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有个别政府部门出现“越位”行为,直接创办或控股资信评估公司,遭致
我国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些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正确发挥政府职能,对信用制度、信用体系制的建设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有个别政府部门出现“越位”行为,直接创办或控股资信评估公司,遭致业内人士的许多微词和非议。
中共十六大明确指出:国有经济只能在带有战略性的高技术领域、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基础设施、自然垄断领域以及为先进生产力发展增强后劲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科研领域集中或创办,而必须从一般的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众所周知,资信评估行业或信用行业不属于带有战略性的高新技术领域,也不属于自然垄断领域、它也算不上是基础设施,更不能说它属于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科研领域。至于说它属于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那倒是沾点边,但它创办的应是一家事业单位,而非企业单位。由此可见,信用行业属一般的竞争性行业,国企本应从其行列中退出才是。可是个别政府部门直接创办或控股资信评估公司,不但没有从该退出的行业中退出,而反是逆风进入了。
一些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生命力,原来属于垄断行业的企业纷纷引入竞争机制。信用行业原本属于竞争行业,我国个别政府部门的做法是把垄断机制引入竞争行业。
个别政府部门的这种越位行为,可能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
同改革的思路背道而驰,会把信用中介引入歧途。它在国资应该退出的领域不仅不退出,而是强势进入;它在竞争性行业不仅不去完善竞争机制,而是引入垄断机制。这样做的结果会把中国的信用中介企业引向倒退,即在信用行业掀起一股办国企的热潮。这会造成两个直接后果:一是企业会把政府职能变成自己的垄断优势,在信用市场上建立自己的垄断地位。二是会挤压民间信用企业的生存空间,置他们于求生存的艰难境地。
把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混同起来。据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和信用中介的发展过程应由市场运作决定,不能是政府主导的结果。由市场来运作,意味政府的公共资源,都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开放、向信用中介企业开放;应该由民间资本来创办资信评估公司,因为只有这样的信用中介才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才能在资信评估中真正坚持原则,获得公众的信任;任何企业的资信评估应由多家企业竞争,决不能由一家企业垄断。政府主导信用中介肯定会使这个行业弊端丛生,一个严重后果是把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混同起来,使公众把资信评估公司的评估误认为是政府评估,这样一旦出问题,政府就不得不出面背黑锅承担责任了。
国企的通病难免会出现在国资信用中介身上。国企的问题很多,现在改革起来都很困难,在信用中介行业创办新国企,难免出现问题,到时候还得再进行改革。对被评对象来说,还留下了动作的空间,在以后的日子里会使弄虚作假、索要高等级评估结果等现象难以禁绝。
政府部门以行业主管身份直接插手企业资信评估,给信用评估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不排斥某些政府部门为塑造自己的形象和追求自己的“政绩”或所谓行业或部门利益的需要,不惜采用信用评估这个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这样还能有真正意义上的资信评估吗?
中国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到今天,需要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关心和支持,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识到:政府的作用不是无限的。据发达国家的经验,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是是关键的,主要体现在立法和监督方面。我们认为,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政府作用主要应体现在六个方面:对国家和地方采用何种信用管理模式起决策作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规划和启动作用,对信用法规、制度的制定起决定性的推进作用,对信用行业、企业的发展起宏观调控和监管作用,对信用行为起示范作用,对先进信用文化、观念起倡导作用。
在信用制度、信用体系的建设中,政府发挥作用一定要“到位”但不要“越位”。这就需要政府正确把握发挥作用的度。如何才能正确把握好这个度呢?这里笔者有五点看法:
第一,应做好观念的转变。在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要从指导思想、服务方式上实行三个转变;在指导思想上要从“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要从“管制政府”转变为“责任政府”,政府服务方式要从“封闭式管理”转变为“透明式管理”。
第二,政府对自己的双重身份要有正确认识。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既是信用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管理者,充当裁判的角色,又是社会信用的三大主体之一,直接参与信用体系的建设和运行。这样的双重身份要求政府在发挥作用时接受约束和规范。首先政府有责任为经济和信用活动制定规则、维护经济秩序,规范信用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其次政府要当好经济和信用活动规则执行的仲裁者,对违规者必须给予必要的惩罚。最后政府本身要严格遵守市场经济和信用交易的各种规则,树立守信政府的形象。
第三,政府抓信用建设要注意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要在重视信用法规建设的同时,也重视对先进信用文化的弘扬普及。真正认识到法治是信用的外在约束,道德是信用的内在自律,两者必须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第四,正确处理国家信用体系和地方信用体系的关系,既要发挥中央政府的积极性,又要注意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第五,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官员、政府机构要自始至终坚持政府行为自律。在新旧体制转型过程中,旧制度的拖泥带水和新制度的残缺不全,以及新旧制度的错位摩擦,造成了体制上的真空地带和财政上的漏出效应,会把政府部门和官员导入“经济人”的迷津,导致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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