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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大连市企业信用网 2008-07-14 13:33: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成都市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评级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企业。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是按照有关规章和规定程序,由信用评级机构依据采集的企业分类管理信息和其他外部综合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信用状况和资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后,以简单、直观的符号表示企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评级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信用评级。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科技创新型、带动就业型、资源环保型、名优品牌型、农业产业化型和出口创汇型等六类中小企业为信用评级的主要对象。
     第六条 下列企业,原则上必须进行信用评级。
1、申请中小企业融资试点的企业;
2、获政策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的企业;
3、已获或申请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扶持的企业;
4、其他政策有要求的企业。
  第七条 评级方式为委托评级和主动评级。评级机构可接受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和行业组织等单位的委托,对企业开展信用评级;也可主动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第八条 评级机构在对企业进行评级后,在信用资质有效期内,可对企业进行跟踪评级,并根据评级情况调高或调低企业信用级别。
   第三章 评级内容和等级
     第九条 企业信用评级要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条 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应主要考察以下方面内容:
企业素质、 经营能力、获利能力、偿债能力、信用状况、发展前景等内容。
     第十一条 评级机构可根据中小企业特点,分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邮政业、住宿餐饮业等类型制定具体评级标准,并报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评级机构应邀请相关部门专业人士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逐一听取评级企业情况后,按照评级标准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除AAA、C外,每一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对各信用等级符号,评级机构应明确含义。
   第四章 评级机构
    第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一定资质条件:(一)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二)具有从事企业信用评级业务相适应的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四)经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监管部门资格认可。
    第十五条 评级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企业作出信用评价,不得作出主观性评价。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信用评价机构要围绕企业信用建设做好企业信用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 评级机构应建立信用评级工作规程和执业规则,以保障评级质量和评估人员履职尽责。评级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从事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提供虚假报告、文件和资料;
2、擅自修改、杜撰企业信用信息;
3、违反信用评级办法,改变企业信用等级;
4、违反本办法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5、其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信用评级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禁止行为。
     第十七条 评级机构应就评级资料建立数据库,并同时提交市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长期保存,数据库信息管理执行有关规定。
   第五章 评级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应由信用行业组织负责组织,实行行业自律。评级机构按以下程序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
1、向申请企业说明需要填报的表格和提供的资料,与企业签订《信用评级合同》或《评级确认函》,讲解填写方法;
2、接收申请企业报送的评级申请文本和相关资料;
3、组织评级工作组,对申请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搜集研究评级企业有关的宏观、行业、地区等信息资料,为现场调查做好准备;
4、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要求企业补充完善有关资料,形成现场调查记录;
5、对各类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处理和分析,按照评级标准进行评级,形成初评报告;
6、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企业信用等级,形成终审评级报告;
7、向企业反馈评级结果,对评级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要求企业进一步补充资料,进行核实复评,次数仅限一次;
8、向企业出据信用评级报告,按规定向有关机构进行披露;对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企业,颁发信用等级证书;
9、评级报告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应对企业进行不定期跟踪监测,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可改变评级结论。
     第十九条 评级机构出具的评级报告、等级通知书和等级公告必须盖印;评级报告应当包括报告摘要、报告正文、等级含义和附录等内容。
     第二十条 评级报告、等级通知书和等级公告在送达企业同时,抄送市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 评级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报评级资料,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系统性负责;评级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必须认真审核确认。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信用评级应填写《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级申报书》,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代码证及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国税、地税、海关等有关登记证复印件;
3、最近一次投入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4、至少二年的年度审计财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凡有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企业应提供合并会计报表,并同时提供母公司和本部会计报表;
5、至少两年现金流量表;
6、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资质荣誉证书复印件;
7、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总结)及计划书。
     第二十三条 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评级资料保密。
  第七章 评级收费
     第二十四条 评级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市场化原则,评级收费应参照国内相关地区评级收费标准,由受评企业和评级机构协商议定,原则按低限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评级机构在获得政府政策性专项资金补贴时,要相应降低收费标准。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信用评级报告披露,应当按照评级机构和委托方的委托协议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信用评级结果披露由信用行业组织分次集中向社会公示和公告。A级以上(含A级)的企业可将其信用等级对外发布;A级以下(不含A级)的企业,一般不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信用行业组织可建立信用数据库和网站,接受社会查询有关结果信息。
     第二十九条 评级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向企业公开下列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1、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规范;
2、企业评级程序、办法和收费标准;
3、从业人员执业规范;
4、异议处理程序;
5、评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九章 评级报告使用
     第二十九条 评级机构、信用行业组织应当对信用好的企业给予宣传和鼓励。对信用等级较高企业向银行、担保公司、政府扶持资金(基金)主管部门推荐。
     第三十条 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根据信用评级结果,优先推荐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列入成都市中小企业融资试点企业,并经政策性担保机构审查同意后,提供信用担保支持,并按国家财政部规定担保收费标准享受减半优惠担保费率;
2、合作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扶持政策;
3、政府有关部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基金)支持。
4、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支持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技术改造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注重信用资源的积累,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外进行自身信用形象宣传,打造信用品牌,并不断加强内部信用制度建设,提升信用管理能力。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市)县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评级监督部门对评级机构严重失信和违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限制准入或按规定将失信事实通过网站、媒体、会议、书刊等方式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四条 被评价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要取消该企业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并在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将其不良作为记录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评级监管机构根据受评企业的违规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记录、公示、警告、取消有关扶持政策等。
      第三十五条 已获政策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基金)的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评级的,监管部门将记录在案,并向相关部门提出终止政策扶持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评级监管机构每年对受评企业和评级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认可的优秀诚信企业(单位)给予公示和褒奖。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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